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大数据服务机构何去何从?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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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大数据服务机构何去何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大数据服务机构何去何从?

1月11日晚间,司法部官网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办法》起草说明中,人民银行表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人民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整体有积极意义,很多内容更加细化和与时俱进,有利于规范征信服务市场和未来征信体系健康发展。”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新海还称,《办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近期的立法配套。对于基本概念,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进行了定义,有助于解决信用概念混乱和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办法》体现了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个人到企业。《办法》关于征信机构跨境服务的规定,体现了保证数据安全和金融安全,有助于跨境征信业务的开展。

明确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定义

人民银行表示,《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一)坚持征信为民的工作理念;(二)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非持牌机构如何应对?可与征信机构合作

《办法》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此,业内最为关心的是,《办法》对于同盾、百融、算话等市场非持牌机构来说,有何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人士认为,对市场非持牌机构会有一些限制,但是还会存在实际落地的博弈,因为目前的消费金融实际上有需求,征信局对于风控和大数据机构的监管也在探索。

“如果按照这个《办法》,非持牌机构的业务空间极小,现有风控服务将难以开展。”一位市场非持牌机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他看来,《办法》延伸了征信的内涵,比如,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他个人理解,如果没有征信牌照,就不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算话CEO蒋庆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于我们来说,预计应该也会有影响。我们当然积极拥抱监管,而且希望能在正式受监管的情形下继续从事评分类业务。”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因此,我们还是存在发展空间,比如可以与征信机构合作,或单独备案,或合作备案,具体如何,存在不确定性。”蒋庆军表示。

不过,上述市场非持牌机构负责人坦言,在与征信机构合作方面,业务空间不大,征信机构基于自身特殊地位,轻易不会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负责人赖金昌曾提出,未来中国的征信市场结构可能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就是全面征信机构。不可能太多,估计也就3家左右。第二个层级是专业征信机构。专业征信机构在某些领域有专长,可能在保险、信用卡和零售信贷领域。第三层级是数据服务公司,或者是风险管理服务商。

蒋庆军预计,等《办法》正式稿出台以后,非持牌第三方评分服务类从业机构何去何从,就大概可以知晓了。

(作者:谢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