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碰瓷”如何防范 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

栏目: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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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碰瓷”如何防范 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

——来源:东南早报


  来泉州务工多年的聂某,一年里频繁跳槽11家公司,每次离职后,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讨要加班费。初看聂某像是个积极维权的劳动者,其实他的行为涉嫌新型碰瓷方式——“职业劳务碰瓷”。

  受利益驱动,部分不诚信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钻企业空子,牟取个人利益。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劳务碰瓷”,这种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增加了用工不稳定因素。本期封面纵深,记者将通过披露几个职场“碰瓷”案例,引导企业以此为戒,完善用工管理,防患于未然。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提高自身职业素质,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频繁跳槽“碰瓷”索赔 自吹赚得比白领还多

  他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们工作的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他们干一段时间就跳槽,发现漏洞就起诉。这些职场“碰瓷者”专门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就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频繁走上诉讼“牟利”之路。

  案例1 一年跳槽十几次的“维权先锋”

  上班三天主动辞职 提出仲裁索加班费

  去年11月9日,贵州金沙人聂某来到晋江一家混凝土公司应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在表示对招聘条件“满意”后,同日下午,聂某入职,开始跟随其他车辆熟悉工地并参加培训。

  11月24日,公司分配新购置的一辆货车给聂某,聂某正式开始运输工作。不久后,聂某以公司管理混乱、不按序安排工作为由提出异议。

  11月27日,聂某就主动提出辞职,得到公司车队长及管理人员同意。

  12月4日,聂某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一年里跳槽十多次 把自己当“维权先锋”

  聂某一来到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工作人员就发现又是“熟脸”。

  因为聂某跳槽实在太频繁了。工作人员搜索相关资料,发现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1月27日间,他先后在泉州十几家公司应聘担任货车驾驶员,而他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时间,最短3天,最长也就33天,大部分都只有10天左右。而每次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聂某先后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公司支付他加班工资。

  这次聂某提出的仲裁申请诉求与之前一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没有支持他的诉求。聂某不服,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聂某多次入职当驾驶员,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聂某却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2次以上,提起诉讼10次以上,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法院认定其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本案不属法院民事管辖范畴。

  今年4月23日,晋江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聂某的起诉。

  擅长收集证据“维权”讲起法条头头是道

  “他对劳动法非常熟悉,总能讲得头头是道。”谈起聂某,晋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黄庆明的印象是,他总想用法律条文说赢别人,还不喜欢别人打断他说话。他每次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是有备而来。聂某还自称,此前在上海也有多次提出仲裁申请,被业内视作一名“职业诉讼者”。每次聂某都说,他是在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用人单位用工规范,把自己当“维权先锋”。

  经核查,聂某每次应聘,都只是和用单人位达成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聂某抓住了用人单位不规范的地方,加上驾驶员这一行业用工的特殊性,钻空子,伺机多次申请“维权”。早前的几次,有的公司不愿意花时间和金钱打官司,就直接调解,而有的在起诉后和解,聂某撤诉。

  每次庭审的时候,聂某总是会在发表意见时,义正词严地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的规定,本人有权利……

  而黄法官也留意到,在刚入职时,与用人单位谈用工工资、绩效、住宿等各项福利待遇时,如聂某在和公司车队长通过微信沟通时,聂某有意让对方用文字交流而非语音。因为他知道,文字保存有利于他日后作为证据申请“维权”。

  在聂某多次以此种诉求申请仲裁,继而起诉到法院时,黄法官明显感到此人用意不纯,目的不是为好好工作,对企业没有忠诚度。

  据介绍,聂某11次的仲裁申请中,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聂某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依法驳回聂某的诉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经调查,聂某2013年至2017年,先后应聘20家不同的公司担任驾驶员,并且先后提起仲裁请求20次,存在滥用仲裁权力,蓄意挑起劳资纠纷的嫌疑,而其中有6起获得赔偿共计1.2万元。

  案例2 “劳务碰瓷”不成竟起诉部门

  找工作不签合同 辞职索赔加班费

  28岁的福鼎市人吴某,年纪轻轻的也干起“劳务碰瓷”。

  早在2014年,他来到泉州一家公司当纺织车工。当时他没有主动要求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觉得这样更“省心”,没想这是吴某埋下的陷阱。

  工作5个多月后,吴某主动提出辞职,领到最后一笔工资后走人。

  公司此前都按月给吴某发放工资,但吴某离职后,马上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两倍工资和加班工资等。

  “碰瓷”得手 还发帖炫耀

  因为公司确实没有与吴某签订合同,有错在先,怕事情闹大,影响生意,老板选择主动赔钱了事。经部门仲裁,吴某顺利获得1.8万元的赔偿。

  尝到甜头的吴某觉得这是赚钱的“好路子”,此后他又去另外两家企业入职,都在工作几个月后辞职,回头再提出仲裁申请,本身理亏的企业也不想把事情闹大,经部门当庭调解,支付给吴某两笔上万元的加班补偿。

  按照预想得到自己想要的后,执法人员发现,得意忘形的吴某还曾在网上发帖,分享自己从事“劳务碰瓷”屡试不爽的“成功经验”,还自称“这赚得可比白领收入还高”。

  “维权”不成 竟起诉部门

  当吴某第四次与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再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时,部门工作人员明显意识到吴某用意不纯。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吴某涉嫌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要挟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依法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

  当吴某第五次提出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去年7月份,他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后,今年1月份,部门收到法院的撤诉通知书,才知道吴某主动到法院撤诉。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吴先生介绍,2014年至2017年期间,吴某5次入职的都是纺织鞋服类公司,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时间从5个多月至11个月不等。纺织车工又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种,不定期加班是常态。吴某也是在“学习”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后,从中钻空子牟取自己的利益。

  “劳务碰瓷”如何防范 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

  专业人士分析,“劳务碰瓷”引发的诉讼负面影响严重,始作俑者的动机并非净化劳动市场,而是借机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为自己牟利,更有甚者针对法律漏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相关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合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出现可乘之机,发现“被碰瓷”及时向部门反映,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碰瓷”伎俩

  主动应聘不签合同 回头讨要二倍工资

  “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来恶意维权的现象确实存在。”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永福介绍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部分劳动者就会主动应聘到企业,主动加班,但不签合同,或采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盗取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获取二倍工资差额。

  黄永福表示,有些劳动者还会虚构学历骗取入职机会,而遇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持无所谓态度时,有些企业还觉得“省心”了,但其实很可能已落入圈套。

  消极怠工求离职 讨要经济补偿金

  黄永福介绍,现实的劳务纠纷案例中,还有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工企业讨要经济补偿金和加付保险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照此规定,个别劳动者就会在工作中“主动找茬”,消极怠工,企业若因此给予降薪或开除处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讨要经济补偿金。

  个别法律工作者 唆使劳动者“碰瓷”

  “在执法中也有遇到一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唆使劳动者参与‘劳务碰瓷’。”黄永福表示,在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一些精通法律但可能没有“正牌”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会以为劳动者维权的名义,虚假承诺夸大胜诉率,煽动劳动者夸大维权权益,提出不切实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以此谋取个人不正当收入。

  因为这些人都以正当维权理由做挡箭牌,表现出的是职业操守有问题,牟利行为却多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企业漏洞

  未与员工签合同 用工管理不规范

  黄永福表示,在接触到的一些“劳务碰瓷”案例中,企业最终败诉,也确实有自身用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现象依然存在;另外,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操作不规范,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当企业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也往往以此为由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章制度存缺陷 开除员工不合法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孙明阳介绍,在一些“劳务碰瓷”现象中,用工单位是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看似有理有据,但最终裁定后企业却败诉,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不少企业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也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变得不合法。企业因员工存在旷工、严重失职、不服从企业管理等违纪行为而将其开除的情况下,该企业往往会因为规章制度不规范而败诉。

  如何防范

  企业合法制定规章 避免出现可乘之机

  孙明阳表示,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认定这些职业“碰瓷”者有非法牟利。防范“劳务碰瓷”,需要用工企业自身完善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有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对于‘严重’的衡量标准却不明确,存在争议。”孙明阳表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内容程序上要合法,还要依法告知劳动者。

  孙明阳提醒,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这一情形目前存在争议,缺少法律依据,建议企业转变管理模式,改罚款形式为绩效管理,根据员工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发放不同的绩效工资,以此来减少法律风险。

  发现“碰瓷”及时反映

  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大型企业一般会设置人力资源部门,并有资深专业的法律人士负责处理劳资纠纷,但是众多中小型企业做不到。由于企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在与员工对簿公堂时无法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反驳。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江表示,如果员工故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规避风险,可以不予聘用,避免被有企图的员工“利用”。

  对于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注意把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章制度一般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履行公示程序,并依法向员工送达和必要的岗前教育。

  孙明阳也提醒,在平日的用工管理中,企业也要注意,例如入职培训、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会、规章制度通告会等,也要收集劳动者的到场证据,并注意保留企业在依法履行劳动关系时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于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争取自身权益。

  加强职业素质教育

  加强部门联动处理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规范企业自身,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教育,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倡导诚实劳动提高劳动者自身的职业素质,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客观上遏制“职业劳务碰瓷”的苗头。

政府部门在处理“职业劳务碰瓷”时,应该加强部门联动处理。劳动人事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相关“职业劳务碰瓷”案件时,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支持“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公安机关一旦掌握“职业劳务碰瓷”的证据,要严厉打击,狠刹“职业劳务碰瓷”的嚣张气焰,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氛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链接】

  夫妻“劳务碰瓷” 一同被判诈骗罪

  2015年7月,毛某和时某夫妻进入浙江一公司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两人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已签名的合同给公司,但公司没有发现,合同上并不是他们的亲笔签名。同年9月底,毛某、时某离职,并以公司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之后,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夫妇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两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

  (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