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的补充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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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的补充通知

闽建许〔2019〕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经研究,现就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厅《关于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的意见》(闽建许〔2017〕8号)中“按上述政策审批的资质,全资子公司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不得将资质平移或分立至其他公司,在母公司存续期间,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0%”不再执行。

  二、企业享受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因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而转移该项资质时,应满足该资质转出企业与转入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控股股东,方予以办理资质转移手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