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栏目:奖补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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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来源:省经信委环资处 2014/3/7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4〕122号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上报的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项目及交通节能项目可不限节能量,但应具一定的规模和行业示范意义。有关设区市只组织上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技改及节能示范项目,其他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征集厦门市所属项目。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节能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五)项目具一定规模。申报工业节能技改项目企业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耗量须在5000吨标准煤(小型微型企业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投资70%以上),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项目已建成。项目必须为2012年以后开工建设,且2013年底已建成的项目。

    (七)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八)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

    2.项目建设单位无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打包项目。

    4.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5.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6.利用林业三剩物等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电、油、气等非生物质燃料为主的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7.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

    8.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9.节能产品(设备)制造项目。

    10.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二)上报材料要求

    1.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4),要求用EXCEL格式,按照属地原则及项目类型依次排列。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一式3份。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或施工现场照片);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情况照片);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及需要年检的用能设备年检报告复印件(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年检报告复印件);

    8)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

    9)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一个月为止正常生产月份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

    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非企业项目申报单位照此规定执行。

    (三)有关注意事项

    各县(市)经贸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到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每个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3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环资处(2份)、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同时提供2份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1份)。要求所有材料汇总刻在一张盘上,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WORD、EXCEL文档文件,不必提供照片和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同时附上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WORD格式)和项目汇总表(附件4,EXCEL格式)。

    省经信委环资处联系电话:0591-87801232、8783274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583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fjetc.gov.cn。

 

    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xls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doc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4.2014年节能技术改造申报项目汇总表.xls

         5.行业名称及编号.xls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xls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