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鉴信信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鉴信办【2018】23号
为了遵从我国商标法、商标管理条例,确保鉴信信用标识的正确使用,践行诚信、信守承诺,协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司制定了《鉴信信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鉴信信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鉴信信用认证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鉴信信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遵从我国商标法、商标管理条例,确保鉴信信用标识的正确使用,践行诚信、信守承诺,协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司特制定本办法。
二、鉴信信用标识是由鉴信信用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信机构)确认、发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注册证详见商标局公告,鉴信信用标识的式样见附件)。
鉴信信用标识所有权归鉴信机构。未经鉴信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负责鉴信信用标识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宣传及管理工作。
四、经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的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审定,符合鉴信信用标识使用要求时,可向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申请使用鉴信信用标识。
五、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与通过鉴信信用标识审定的使用组织签订鉴信信用标识使用协议,核发鉴信信用标识,准予使用组织使用商标局公告的范围内使用鉴信信用标识。同时,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在鉴信信用认证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六、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不断建立健全鉴信信用标识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对鉴信信用标识发放对象、范围、编号进行登记并进行年度检查管理。
七、鉴信机构正能量宣教中心每年应将获得鉴信信用标识的组织情况向鉴信机构报告。
八、鉴信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鉴信信用标识并予以公布。
九、在获得鉴信信用标识的审定使用后的组织,可以使用鉴信信用标识或宣传中使用鉴信信用标识。
十、审定获准使用组织在使用鉴信信用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鉴信信用标识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审定获准使用组织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中使用鉴信信用标识时,应同时注明鉴信信用标识的信用编号。
十二、审定获准使用组织不得在超出范围或者有效期外的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鉴信信用标识。
十三、鉴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鉴信信用标识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组织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组织名单及其使用的其它相关内容。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鉴信信用认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鉴信信用标识的式样:
单色标识
彩色标识
2.鉴信信用标识的规格:
鉴信信用标识为正方形,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