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迎接国家2018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函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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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迎接国家2018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函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驻闽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今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双公示”工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近期,将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第三方评估,现将此次评估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机构

  国家发改委邀请新华信用等26家信用服务机构参与2018年第一季度“双公示”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一个机构一个地方的原则,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对我省实施评估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中证征信”。

  二、评估方式、对象和内容

  1、评估方式:本年度评估采用“线上评估+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估指南和操作指引开展(见附件)。

  2、评估对象:线上评估对象为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全覆盖;实地抽查对象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由评估机构与省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共同随机抽取3个市(区),每个市(区)各抽取1个部门作为被抽查对象。

  3、评估内容:主要涉及“双公示”目录编制和公开情况、建立“双公示”专栏情况、累计数据量占比、季度上传数据覆盖范围、季度数据更新情况和季度数据质量等(见附件)。

  三、评估时间和进度

  评估机构于5月中旬入场启动评估工作(中证征信公司电话预告将于5月22日到福建开展评估工作)。6月初,评估机构完成一季度评估工作,与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上报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依据。6月中旬,组织评审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检验。7月,通报一季度评估结果。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努力实现“双公示”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同时,对照国家下发的《“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明确的指标及权重,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完善相关工作。

  2、此次评估结束后,我委将根据国家通报的评估结果和问题,全面剖析原因,深入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各单位、各地区。

  3、评估机构在闽开展评估工作期间,被抽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政要求。

  联系人:游景晶(省发改委信用办) 电话:87063541

  李碧莲(省空间中心) 电话:87881899

  附件:国家发改委《“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


序号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说明

评估成果

信息来源

备注

1

“双公示”目录编制和公开情况(10%)

各省“双公示”目录本地公示情况(5%)

各省县级以上部门“双公示”目录在省级政府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布。目录全部公布,得5分;目录部分公布,得3分;目录未公布,得0分

列明各省“双公示”目录在省级政府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布的地址

地方省级政府提供+在线核查

要求:目录编制完整,且全部公示,得5分;目录编制不完整,或未全部公示,得3分;未公布,得0分。如有扣分,评估机构需提供扣分依据。

各省“双公示”目录上报情况(2%)

各省县级以上部门“双公示”目录全部上报,得2分;部分上报,得1分;未上报,得0分

由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一同发送至sgs@creditchina.gov.cn

地方省级政府提供

要求:目录编制完整,且全部上报,得2分;目录编制不完整,或未全部上报,得1分;未上报,得0分。如有扣分,评估机构需提供扣分依据。

三个抽查部门的“双公示”目录本地公示情况(3%)

各省三个抽查部门的“双公示”目录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对于单个抽查部门,目录全部公布,得1分;目录部分公布,得0.5分;目录未公布,得0分。三个部门总分为3分

列明三个抽查部门“双公示”目录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的地址

被抽查部门提供+在线核查

要求:目录编制完整,且全部公示,得1分;目录编制不完整,或未全部公示,得0.5分;未公布,得0分。如有扣分,评估机构需提供扣分依据。

2

建立“双公示”专栏情况(9%)

各省在省级政府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首页建立“双公示”专栏,且具备查询功能,得9分;未在首页建立专栏但具备查询功能,得6分;在首页建立专栏但不具备查询功能,得3分;无专栏,得0分

列明各省在省级政府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首页建立“双公示”专栏的网址、专栏及查询列表的截图

在线核查

有专栏图标,但点进去无内容的,视为无专栏。

3

累计数据量占比(20%)

得分=(各省季度末累计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的“双公示”信息数据量/单个省份季度末累计共享量最大值)*20

列明各省累计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总量

“信用中国”后台提供


4

季度上传数据覆盖范围(9%)

省直信源部门上传情况(6%)

得分=(省直信源部门季度内共享当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到“信用中国”网站的部门数量/“双公示”目录中的省直信源部门数量)*6

列明省直信源部门共享数据的截图

地方省级政府提供

需提供各个省直信源部门当季度共享数据截图。

三个抽查部门上传情况(3%)

得分=(各省三个抽查部门中季度内共享当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到“信用中国”网站的部门数量/3)*3

列明三个抽查部门共享数据的截图

地方省级政府提供


5

季度数据更新情况(20%)

更新数据量(10%)

上季度末累计归集数据量超过200万的,得分=[季度新增共享量(万)/200]*10;不足200万的,得分=(季度新增共享量/上季度末累计归集量)*10

列明各省各月数据更新量

“信用中国”后台提供


更新频次(10%)

各省季度内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的“双公示”数据12周以上有更新,得10分;9周以上但不足12周的,得6分;6周以上但不足9周的,得4分;3周以上但不足6周的,得2分;更新不足3周的,得0分

列明各省各月数据更新频次

“信用中国”后台提供

要求每周更新1次,每周更新大于1次,也算作1次。

6

季度数据质量(32%)

三个抽查部门“双公示”台账建立情况(6%)

各省三个抽查部门建立“双公示”台账情况。对于单个抽查部门,建立台账,得2分;台账不全,得1分;没有台账,得0分

台账复印件或打印件

被抽查部门提供

扣分的,评估机构需提供扣分依据。

三个抽查部门数据公示率情况(3%)

根据各省三个抽查部门季度“双公示”台账,对其数据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得分=(“双公示”台账公示率*3),其中“双公示”台账公示率=三个抽查部门的“双公示”数据公示条数之和/三个抽查部门的台账条数之和

列明三个抽查部门季度“双公示”台账、网上公示地址

在线核查

评估机构通过在线核查,与“双公示”台账相比对,发现有应公示未公示、重复公示、错误公示的情况,请及时截图保存。

三个抽查部门数据公示时效情况(3%)

根据各省三个抽查部门季度“双公示”台账,按照自作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以内公示的要求,对其数据公示时效情况进行检查,得分=(“双公示”数据有效率*3),其中“双公示”数据有效率=三个抽查部门的自作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以内公示的条数之和/三个抽查部门的台账条数之和

列明三个抽查部门季度“双公示”台账各条数据的行政决定时间、网上公示时间

在线核查

评估机构通过在线核查,发现未及时公示的情况,请及时截图保存。

关键数据量占比(20%)

各省季度内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双公示”数据中,五项代码未按规则填写的数据占总数据量的比例少于0.1%,得20分;0.1%—0.19%,得16分;0.2%—0.29%,得12分;0.3%—0.39%,得8分;0.4%—0.49%,得4分;大于0.5%,得0分。季度关键数据量占比取月度关键数据量占比的平均值

列明各省评估季每月关键数据量占比

“信用中国”后台提供

3个月的关键数据量占比进行简单平均,即为本季度指标值。

五项代码指: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组织机构代码

3、工商登记码

4、税务登记码

5、居民身份证号

 

7

减分项

在线监测、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虚报数据,扣10分;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扣5分;应公示未公示,扣5分;不配合第三方机构评估,扣5分。扣分上限10分

列明扣分的省份、原因、依据和分值


扣分的,评估机构需提供扣分依据。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通报2017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结果暨启动2018年评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