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栏目: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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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来源:市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精神,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整治,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49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三、 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实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实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发改委、交通运输、经信、城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安全监管、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发改委、交通运输、经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经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发改委实施)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交通运输和各有关部门实施)

  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实施)

  1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由公安部门实施)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交通运输、经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

  14.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金融办协调保险机构实施)

  1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实施)

  16.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发改委实施)

  17.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铁路、旅游、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实施)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8.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财政、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19.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发改委、税务、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

  20.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税务部门实施)

  21.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海关部门实施)

  22.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宣传部门、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实施)

  23.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编办实施)

  24.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25.其他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

  四、信息公布结果应用

  市交通执法支队应定期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局法规科,以便汇总上报。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同时抄告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单位,落实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当事人名单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相关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