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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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23

  为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省局于日前印发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计八章、三十七条。分别从信用信息管理的定义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息评价、信息修复、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且实际在我省从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明确搭建信用信息“总枢纽”。《管理办法》规定:“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是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支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信用信息数据价值,依托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检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

  (四)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分类编码与格式》(JT/T1174.3-2017)行业标准,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分为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

  (五)明确信用信息征集流程。经营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报送本企业及本企业聘任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增信用信息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经营企业应在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设区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进行信用信息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核实、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经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补充。

  (六)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形式。 “信用交通(福建)”网站是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评价信息等)披露、查询的统一窗口。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

  (七)明确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经营企业,要在日常监管、荣誉评选、投资补助、媒体宣传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经营企业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限制条件。

  (八)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原则。被认定为失信的经营企业或从业人员在45日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可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信用修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经营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进行核实,并在15日内将修复认定结果反馈申请人。(省局法规处 吴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