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栏目: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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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来源:信用中国(张家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政府统计资料法定报送义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五)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七)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条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应当作出书面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四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七条 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八条 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十)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十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四)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十五)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一)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二十二)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张家口市统计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县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统计法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