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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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1日

 

福州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福州市会计领域信用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会计领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会计领域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推动作用,加大会计领域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逐步完善会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实施对象

  一是我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二是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三是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

  (一)会计领域守信“红名单”行为认定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人民政府评定为诚信的单位;

  2、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的单位或会计人员;

  3、经财政部门选拔及培养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福建省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会计人员;

  4、经查实对本单位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拒绝的会计人员;

  5、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诚信行为;

  (二)会计领域失信“黑名单”行为认定

  1、违反《会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违反《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违反《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参加全国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所述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试人员;

  5、各职能部门认定的失信或道德缺失的其他行为;

  三、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活动中,同等情况下优先采用、优先推荐、优先办理,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2、对列入“红名单”的会计人员在评先评优、职称评选,职务晋升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失信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及实施部门见附录)

  1、财政部门惩戒措施

  财政部门依据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具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在相应年度内限制从事会计工作;

  (2)参加全国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条所述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成绩无效、将违纪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终止考试等相应处理;

  2、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2)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3)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4)实行行业惩戒;

  (5)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6)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7)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9)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0)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11)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1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3)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14)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15)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16)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17)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8)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19)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0)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21)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3、失信“黑名单”退出机制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

  (2)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3)“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实施方式

  1、福州市财政局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会计领域守信、失信相关信息汇总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会计领域内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信用福州”、“福州会计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2、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重点针对失信惩戒类信息。福州市财政局对红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惩戒期两年为界。两年期限内未产生会计领域内其他失信行为,且惩戒期满的单位或自然人可自然解除;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向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移出黑名单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惩戒;在惩戒期内产生其他会计领域内失信行为的,酌情延长惩戒期限。

  五、工作要求

  1、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福州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将其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将本地区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与会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业务相结合,逐步完善监管和评价体系。

  2、加强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平台技术保障,做好平台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公共信用平台将信息的查询应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作用。

  3、充分利用会计行业管理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依法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布、对典型失信惩戒案例进行警示性宣传,不断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逐步提升会计领域各主体的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