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栏目:环境信用 发布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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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总队〔2018〕6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时效性,完善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指导规范我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联合修订了《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原福建银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环保领域信用管理水平,营造“守信者时时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和创新环境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环保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动态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督促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推动“双创双服”工作迈上新台阶,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扩大评价范围,规范评价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动环境信用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企业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异议申诉等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共享。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信息公开渠道,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增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社会环保诚信治理格局。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评价规则

(一)评价范围和方式

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评价范围根据各地情况逐步扩大。评价方式分为强制评价、应约评价和自愿评价。

1.强制评价。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原则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纳入环境信用强制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上市企业,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2.应约评价。根据原省环境保护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原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原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总队〔2018〕44号),金融机构对其企业客户进行甄别,筛选出需要了解掌握其环境信用情况的企业客户并函告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中未纳入强制评价和自愿评价的企业开展简化高效便捷的环境信用评价。

3.自愿评价。鼓励和引导其他企业主动参与环境信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探索开展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等环境服务业务机构以及水电站等生态影响类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等级和评价标准

1.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采用评分制。总得分高于90分为环保诚信企业;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含)为环保良好企业;高于60分(含)低于7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低于60分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2.“一票否决”情形。参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3)相关责任人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的;

4)涉嫌环境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

5)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其他情形。

3.评价指标。对照企业环保责任清单,建立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责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违法指标(详见附件)。

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违法指标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等情节轻重,差别化设置信用修复周期,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实施动态修复。信用修复周期是指相应指标修复时长,时间从企业失信信息产生之日起算。若企业整改未完成或案件未结案,该指标不得修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作出相应调整,并积极推进相关环境守法指标评分依据由企业填报转变为系统推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实际情况,在本方案指标基础上增加评价指标,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四、评价分工和程序

(一)评价分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工协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方案)、评价指标的制定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组织对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开展稽查审核,负责建立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渠道,统一公开全省强制评价企业名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市强制评价企业名单,并根据环境信用信息“谁制作,谁审核”原则,明确本级与所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审核分工,组织对辖区内强制评价、自愿评价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开展稽查审核。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增补强制评价企业名单,按照本方案及设区市确定的范围对辖区内强制评价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负责确定自愿评价企业名单,对辖区内自愿评价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接收同级金融机构应约评价企业名单,按属地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应约评价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级评定的环境信用指标分值以及环境信用等级负责。

(二)强制评价程序。企业环境信用强制评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统一评价工作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价准备。原则上在每年1月10日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当年强制评价企业名单,并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强制评价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参评相关事项告知辖区参评企业,指导参评企业登录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上传评价指标的相关材料,强制评价企业填报材料上传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

2.系统初评。原则上每年1月30日,全省统一启动强制评价企业系统初评,并确定信用信息采集截止时间。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根据指标具体内容,联入生态云平台数据中心相应业务库,自动采集评价指标数据,整合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信息,对环境信用评价指标逐一评分,产生强制评价企业当前环境信用系统初评结果。

3.审核评价。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价指标表审核分工,共同完成系统初评结果的线上审核,并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线下统一审定强制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形成企业环境信用初评结果。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强制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审定。对于审核结果与系统内数据评定环境信用结果不一致的,应对指标数据来源系统进行对应修正。

4.全程公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建设环境信用评价公示平台,统一全程实时公示全省强制评价企业名单、初评结果,并公布接受企业或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方式途径。

企业环境信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及社会公众对环境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企业或公众出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5.结果公布。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强制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同时通过发送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相关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生态云平台或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主动向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推送强制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信息。参评企业也可以通过登陆评价系统方式查询其当前环境信用指标管理情况及信用等级状态。

(三)应约评价程序。企业环境信用应约评价通过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双向推送相关信息,实施简化便捷评价,原则上实行不定期评价。应约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收到金融机构函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约评价工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系统初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在收到金融机构应约评价函告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系统告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应约评价企业完成填报材料上报,启动应约评价系统初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选定应约评价企业名单后,自动生成企业当前环境信用系统初评结果。

2.审核评价。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在收到金融机构应约评价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指标表审核分工,共同完成系统初评结果线上审核,并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应约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3.结果反馈。原则上在收到金融机构应约评价函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向金融机构反馈应约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后组织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企业出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并向金融机构反馈复核结果。为简化评价程序,应约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可不对外公布。

(四)自愿评价程序。未纳入强制评价的企业可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信息,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强制评价程序规定,每年不定时间频次对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五、信用等级修复和调整

全省年初统一启动环境信用强制评价,及时进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和等级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恶化达到降级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方案强制评价程序规定,主动调整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实施有效整改达到升级条件的企业,可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参照本方案强制评价程序规定,对其予以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复和调整。

应约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馈后,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若再次收到金融机构应约评价函告申请,应按照本方案应约评价程序规定,对环境信用变化达到升级或降级条件的应约评价企业予以重新评价并反馈金融机构。

自愿评价企业达到升级条件后,可申请按照上述强制评价信用调整程序调整其环境信用等级。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恶化达到降级条件的自愿评价企业,按照上述强制评价信用调整程序主动调整其环境信用等级。企业可通过上网查询相关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修复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也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相关企业。

六、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参照原环保部等4部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印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原省环保厅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总队〔2018〕44号)要求,充分应用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成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可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绿色金融、行政许可、评先评优、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评为“环保良好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奖励、不限制、不惩戒;对评为“环保警示企业”从严监管,可采取约束性措施;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发生调整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作为一项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来抓,确定评价范围,划定工作阶段,明晰工作要求,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运转。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尽快实现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衔接,并积极与相关部门系统进行对接,加强与金融、财政、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应用。

(三)推进系统升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方案对全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新系统各项功能更新,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充分发挥系统评价过程自动化、规范化和公平、公正特点,进一步提高评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四)严格廉洁自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务必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弄虚作假。对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失职及利用职便以权谋私等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将严肃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媒体、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外宣传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以及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动态,扩大公众知情权,不断增强企业环保守信意识。同时强化参评企业培训宣传,让企业尽早对照自身现状整改完善,将被动评价转变为主动参与评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原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原福建银监局出台的《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不再执行。

(二)2018年各设区市已经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由各地自行公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2019年起,按照本方案要求,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附件: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