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分地区试点21项证明只需“承诺” 失信将影响征信

栏目:相关新闻 发布时间:2019-07-28
分享到:
上海部分地区试点21项证明只需“承诺” 失信将影响征信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印发了《上海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上海自7月10日起在浦东、长宁两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将根据国家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对群众、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部分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明确,在试点区域内对“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等21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以“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检查考核”为例,采用告知承诺制后,对于原需提交的7项证明,律所只需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就可办理该事项。

  试点背景

  今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印发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司发通〔2019〕54号),明确上海为全国13个试点省(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经深入研究起草,精心组织筹备,上海出台了《实施方案》。

  何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试点区域和试点证明事项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在浦东、长宁两区范围内开展试点。试点证明事项共21项,涉及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司法、卫生健康、公安等6个部门,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律协等多类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证明事项可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适时调整。

  试点中申请人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

  按照《实施方案》,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失信行为还将被记入信用记录,依法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实施方案》还对加强信用社会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等进作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