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社会信用条例拟将亵渎英烈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栏目:信用建设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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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社会信用条例拟将亵渎英烈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信用中国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会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大会初次审议。该草案将酒驾、高铁“霸座”、学术不端、医闹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还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条例》对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学术不端、医闹、“霸座”、逃票等社会热点问题;相较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内容,还增加骗保等情形,将“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等纳入失信信息。有以上行为者,将被纳入失信主体。行为更恶劣的话,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有六种,其中关于亵渎英烈的行为尤为值得注意。

《条例》提出,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等严重不文明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去年底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对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此次立法如果获得通过,将再次明确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的导向。

同时,《条例》也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并非“一刀切”。一方面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等情形免予实施惩戒。另一方面,信用也有修复机会。《条例》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

个人信息泄露是社会热点问题。《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信用服务机构擅自采集、买卖、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或者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将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