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函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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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函

闽市监函〔2019〕3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现就全面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应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和人员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和联络员,保障联席会议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本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将书面总结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每年1月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二、切实做好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各项要求,优化内部审查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持续开展清理废除相关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要求,在2017—2018年清理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持续清理废除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其他政策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强化案例解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操性,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竞争倡导,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五、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各地可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法治政府建设或营商环境考核等体系,从机制建设、审查成效、违反制度情况等方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六、鼓励推行第三方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已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19年第6号),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七、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机制。各地要利用现有平台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专栏或专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依法进行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开展调查。相关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八、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各地查实后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福建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