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行为,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做好采购人和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诚信的评价考核,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的采购人、入驻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超市的采购、付款及验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具体行为诚信评价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网上超市的交易。
供应商具体行为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
2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
序号 | 采购人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1 | 采购人所下订单经供应商确认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后续程序操作导致订单被系统自动取消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2 |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取消采购合同的 | 记失信1次,扣2分 |
3 |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支付采购预付款导致后续采购流程节点无法正常进行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4 | 采购人在收到货物后不履行签收手续而被供应商投诉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5 | 货物经采购人签收后,供应商按规定在线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验收,也未申请延期验收而由系统自动验收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6 | 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没有按规定及时对供应商供货行为和所采购货物相关情况做出评价,而由系统自动评价的 | 记失信1次,扣0.5分 |
失信处理: 1.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后续采购程序手续的,系统将暂停该采购人的网上超市采购权限,直到该采购人办理完所有相应流程节点后,才能允许其进行下一次的网上超市采购。 2.采购人因被记失信行为而扣分累计达10分时,网上超市将暂停其网上超市采购权限,要求其整改,并将其失信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当采购人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网上超市执行机构后,恢复其网上超市采购权限。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序号 | 内容 | 细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1 | 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入驻入库信息 | 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要件等重要信息错误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 | 记失信1次,扣2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供应商弄虚作假、伪造资信材料等被核实认定的 | 记失信1次,扣15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2 | 商品 | 信息发布 | 不按网上超市商品发布规则上传商品信息,或超范围上传未经许可的商品的 | 记失信1次,扣0.5分 | 责令纠正 |
夸大其词误导采购人,上架商品与实际不符的 | 记失信1次,扣2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提供虚假商品信息被核实认定的 | 记失信1次,扣15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信息维护 | 上架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强制或优先采购清单范围产品,其认证证书编号、清单等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所发布的商品为市场淘汰产品或停产产品未及时更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上架商品进行维护确认,或商品上架未达规定的保持稳定时间申请下架的 | 记失信1次,扣0.5分 | 责令纠正 | ||
3 | 价格 | 价格维护 | 供应商借变更机型、配置升级之名趁机加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价格,或未及时更新维护商品价格信息,或当市场价(含竞价、议价、询价成交价及各省市协议供货价)低于网上超市价格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新价格,或与自营平台商品价格未同步更新,或网上超市销售价高于自营平台价造成实际售价不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 | 记失信1次,扣3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造成实际售价不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 | 记失信1次,扣15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4 | 经营 | 交易行为 | 对采购人下的订单不及时确认,或交货时漏发、少发、发破损商品或发空包裹、错件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购人订单的 | 记失信1次,扣2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擅自更换配件,降低约定商品质量、服务或配置,以次充好,或擅自篡改原厂外包装,或所供商品的质量、配置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 | 记失信1次,扣10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或竞价、议价、询价成功后放弃成交资格,或串通、恶意报价,或已确认的合同、订单擅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或影响采购活动正常继续进行的 | 记失信1次,扣15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履约承诺 | 商品描述中未说明,在供货时,供应商以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 | 记失信1次,扣2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因供应商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或未执行国家三包政策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不正当竞争 | 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或以非法获得资料进行举报或投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记失信1次,扣10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5 | 服务 | 发票规则 | 供应商名称与发票开具人或公章不符,或未在与采购人约定的期限内开具发票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拒绝采购人合理的开具发票要求的,或供应商自行设定提供发票的额外条件的 | 记失信1次,扣3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
响应时间 | 收到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发出的要求其对交易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和反馈通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处理和反馈的(检验、检测、鉴定、补正材料用时不计入)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6 | 评价 | 评分评价 | 以有偿或者其他不当形式迫使采购人违背意愿做出评价,或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信誉,或上传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的 | 记失信1次,扣3分 |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
7 | 法规事项 | 法律责任 | 网上超市供应商被行政执法部门判定有违法行为的 | 列入失信供应商黑名单 | 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清退 |
网上超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或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 |
失信处理说明:
1、如供应商因同一事件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如不同事件出现上述并列失信行为事项的,将予以分别记录、扣分累计处理。
2、本细则记分周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自然年,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
3、当供应商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累计扣分达20分(含)时,将暂停其交易行为3个月,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以累计扣分达20分之日起算),整改时间到期后,供应商如欲继续参与网上超市交易,须向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网上超市交易资格,原扣分分数记入诚信档案,恢复资格后重新开始记分;每个记分周期所产生的分数都将予以记入诚信档案,对外公示保留3年数据。
4、暂停交易行为不影响正在实施中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在整改期间应当继续履约完成在途合同,若整改期间出现本细则中相关情形的,将予以记录并计入下一次扣分,但若有产生加分相关事项,而其加分将不予记录。
5、省级征集的供应商在市级网上超市发生失信行为的,市级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本细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扣分情况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扣分(扣分时间按照文件送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