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20
分享到: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金管〔2019〕10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宁德市金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精神,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作用,我办制定了《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发展,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功能和作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为主出资,经审批设立的,具有政策性功能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为省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降低其盈利性考核要求,主要评价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数量、放大倍数和担保费率。

  第二章 经营指标评价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以下简称指标评价),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经营情况的评价。

  第五条 指标评价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的指标评价制度。

  第六条 指标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评价结果根据考评分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位,前10%且放大倍数超过当年目标值50%的为优秀类,后10%且放大倍数未完成当年目标值的为不合格类,其余为合格类。

  第七条 指标评价包括放大倍数、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情况、担保费率等(具体评价指标及分值安排标准详见附表)。

  第八条 放大倍数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分值50分。

  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情况,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数量、融资性担保额及占比,分值30分。

  担保费率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和“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年化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低收费为经营原则,分值20分。

  第九条 指标评价程序: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终了后,应于90日内向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提交指标评价材料。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出具年度指标评价意见后,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指标评价材料报送省金融办。

  (二)省金融办负责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报送的指标评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必要时可按一定比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省金融办负责出具指标评价结果,并根据辖区内机构指标评价平均值对地区进行排名。

  (三)省金融办将指标评价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市、县(区)政府和省再担保公司。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评分表》。

  (二)企业年度经营报告。

  (三)经营情况统计表。

  (四)年度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一条 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需提供合规经营报告和年度指标评价意见;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需提供抽查情况报告和年度指标评价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指标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指标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展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以及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指标评价类别是各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与监管频次、监管工具选择以及处罚尺度等挂钩。

  (三)指标评价结果将推送有关部门,作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与资金补充、薪酬待遇等挂钩。

  (四)指标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予以约谈。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每年5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当年经济形势和工作任务,下达当年的具体评价指标。

  第三章 尽职免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根据该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情况,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免除内部考核、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要建立健全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尽职免责等制度,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业务人员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等行为,虽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已基本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国家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

  (三)因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出现行业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五)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六)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等原因造成的担保损失的。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办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担保业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开展中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违反程序、越权审批、违规操作的。

  (三)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收受企业不当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担保金额明显偏高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通知》(财农〔2017〕40号)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评价。

  省再担保公司的具体经营评价指标另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