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遏制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正

栏目:诚信兴商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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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遏制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安徽日报

 

  王女士与前夫婚内有一套位于上海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与前夫离婚后,为独占该婚内共同财产,王女士通过现任丈夫施某某找到凤阳男子王荣某,与其签订了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之后,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由王女士向王荣某“借款”800万元,通过多个银行账户循环转账等方式,伪造了王荣某向王女士支付800万元的银行流水。

  在施某某安排下,王荣某委托律师向凤阳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2017年依据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王荣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偿还虚假的80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王女士分期偿还王荣某借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王荣某主张债权损失2.1万元。

  凤阳县检察院获得相关线索,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受理该案。经审查认为,施某某、王荣某、王女士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致使凤阳县法院错误做出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还据此查封了房产,并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去年,滁州市检察院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中级法院指令凤阳县法院再审该案。去年12月20日,凤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施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以王荣某和王女士犯虚假诉讼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对3人判处数额不等罚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纠纷)、追偿权纠纷等类型,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所占比例高达82.1%。2017年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80件,其中提出抗诉9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2件,移送犯罪线索6件。

  虚假诉讼 查处难度较大

  “虚假诉讼的出现,是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达到逃避债务、逃避税费、稀释债权等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法律专家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往往经过当事人周密串通、精心策划,并且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

  “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非对抗性和隐蔽性等特征,查处难度较大。”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主体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此外,案件的审理一般都特别“顺利”,当事人对案情全部承认,案件大都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些看似顺利的‘调解’,其实就是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完成合谋,然后通过法院的审判或调解将其合法化。”

  “虚假诉讼的特性导致了案件发现难、调查难。”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此类案件以案外人举报控告和依职权发现为主要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要么当事人申请监督,案外人不符合申请监督身份,但一般虚假诉讼当事人损害的是其他人利益,当事人不可能主动申请监督。此外,有的案外人反映情况,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但虚假诉讼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只有在损害“两益”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实体审查程序,且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也有明确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

  同向发力 完善防范机制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谋非法之利,危害严重。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不断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查办打击和对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监督纠错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发现线索,是案件的开始。安徽省检察机关着重做好线索摸排筛查,围绕打击重点,破解案源匮乏的瓶颈。重点排查跟进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虚假诉讼高发的刑事案件,注重筛查申诉理由中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民事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案件,注重从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重灾区”入手,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案件线索分类管理,筛选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并且有一定成案价值的案件线索作为监督切入点。去年底,合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民事虚假诉讼,通过民事检察部门筛查,共发现近20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遏制虚假诉讼,需要相关各方同向发力,共出重拳,让打假官司者无处遁形。为此,安徽省检察机关加强“面对面”互动,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就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和移送、信息平台搭建和共享等相关问题展开交流,达成监督共识。同时,对保险公司、银行、房管、税务、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深入走访,了解虚假诉讼的多发形式和易发领域,积极探索共同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