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鉴信信用认证信息平台
信用报告有什么用?如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政府各部门已多次强调,专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可得到充分的应用。
例举如下部分政策文件:
一、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编办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经 [2013]920号)
通知要求:“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采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二、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通知要求:“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三、2019年7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指导意见:“(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六、201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通知要求“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七、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指导意见:“ 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其他更多……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018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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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入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鉴信信用评价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