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栏目:信用建设 发布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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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来源:仓山区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环保综【2018361号)以及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仓政综【2018104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就涉及环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主动公开环保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七条 应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条 各承办部门应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上级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各承办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环保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局集体讨论并报仓山区政府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环保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应制定本部门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各承办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法〔20163号)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榕环保〔2017319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各承办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环保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公开环保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并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环保部门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编制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 环保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发现公示的环保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环保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承办单位予以更正,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