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视线】代表委员热议信用建设 更加关注长效机制

栏目:相关新闻 发布时间: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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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视线】代表委员热议信用建设 更加关注长效机制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代表委员热议信用建设
更加关注长效机制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注意到,此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社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加大失信惩处力度。
对于如何建设更好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许多代表委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记者在梳理中发现,代表委员的观点主要聚焦三个方面,即信用立法、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修复。
加快社会信用立法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系列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性文件,涉及个人诚信体系、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新型监管机制、失信约束机制等方面,促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但与此同时,关于信用信息边界、失信惩戒泛化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快信用立法。
江苏31名代表联名建议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议案中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系统工作,可从政府管理和市场服务两方面入手,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融合运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奖惩并举、宽严相济以及失信惩戒适度等原则,明确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等机制,既要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体现“守信得益”,也要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同时严谨规范认定严重失信行为,避免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滥用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紫萱同样表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早已打破了地域限制,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及其运用应当有一套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制定《社会信用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以高位阶立法对社会信用管理进行规范并提供法定依据。
陈紫萱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制定《社会信用法》: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资源库。三是明确社会信用信息收集、公开及其使用的规则。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五是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守法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范。
打通信息壁垒
促进信用信息“大融合”
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面,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都建设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归集平台。但不少代表委员都认为,虽然现在信用信息共享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国家层面横向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程度和效果还有待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宁夏发改委主任许宁表示,近年来,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覆盖面不断扩大,已覆盖国家、省、市、县各级行政部门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共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征集信贷信息以及与信贷相关的金融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则来源于政府部门在履行职权过程中采集的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信息,以上两个数据库在数据覆盖面上较为全面,且信用数据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许宁认为,由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未与人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市场主体在金融领域的征信违约行为并不会体现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中,未能充分发挥信用数据应有的效益,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形成的约束效力有限。建议加快推进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共用,充分整合信息,发挥信用数据价值。
民盟中央建议,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大数据库。民盟中央坦陈,目前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的公开度较低。为此,建议:在立法体系得以规范、专门管理机构得以明确的情况下,借助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协调各部门及中央、省市地方的信息平台,将分散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整合、加工、利用,从而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大数据库。对非隐私的信用档案可以进行公开查询或者允许专业征信机构进行查询。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助力复工复产
信用修复是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重塑信用、重回市场。
民革中央在现实调查中发现,疫情期间,多地为满足条件的失信企业快速办理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但是,当前我国常态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仍然尚不健全,失信企业“摘帽难”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导致失信企业经营长期受限。
因此,民革中央建议在党中央、国务院指导下,从集中统一规范信用修复制、建立层级清晰的信用修复规则、建立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流程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失信企业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白清元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一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立法,及时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基本程序、公示期限、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类别。
三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通过法治化手段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一网通办”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