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栏目: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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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信用

 

  摘要: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个人在信息时代中行使“知情、同意、异议、删除、修复”等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随着互联网和信用服务产业高速发展,我国在权益保护的立法、监管、平台、自律、宣教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权益保护运行机制不顺畅、信息安全防控能力有限、社会大众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完善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标准体系,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全流程保护机制;地方层面探索建立复议诉讼权保障机制,积极尝试可携带权的应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宣传教育,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积极权能;消极权能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关注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保护,早在此前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就有对个信息主体权益的相关规定。今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保护有了新要求,特别是自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来,明确提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保护力度”。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对加快构建个人诚信体系,全面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内涵、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

  (一)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内涵和具体内容

  自然人作为被采集信用信息的主体,其权益保护体现了公共、市场、金融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是否客观、准确地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共享、加工、使用等环节中保障个人拥有对于自身信用信息的控制和救济[1]。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上看,个人信息权所包含的内容普遍具有一定的共性,且多以“具体权利+权能”的方式展现(即“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权+若干具体的权能”模式)[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权视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从权能的表现上看,可区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2]。积极权能是指个人对自身信息控制和救济的权能,包括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利用收益权、修复权、复议诉讼权等;消极权能是指个人排除自身信息遭受侵害的权能,包括更正权、限制权、反对权、异议权、删除权等。

  1.个人信用信息所拥有的积极权能

  知情权。是指个人知悉其个人信息在信用服务系统内的采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的权利。个人有权知悉其被归集的信息内容和用途、有权获取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及其衍生产品的调阅和知晓的权益。

  同意权。是指个人享有决定是否同意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加工、使用自身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信用服务机构应在获取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开展活动,使个人能够合理控制自身信用信息流转和共享的范围。

  访问权。是指个人有权访问其自身的信用信息,了解信息处理的目的、信息的类型、信用信息接收者身份及其类型、存储期限、信用服务产品的结果、使用途径及后续影响等。访问权使个人能够自由获取自身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的结果,并充分掌握其后续影响。

  可携带权(移植权)。是指个人有权接收其先前提供给信用服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也有权将相关信息迁移至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可携带权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的创新,允许个人信用信息跨领域、跨行业流转,为公共、市场、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提供了可能。

  利用收益权。是指信用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可以由自己允许信用服务机构使用信息,也可以同意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免费或有偿使用。利用收益权为构建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变现机制提供了可能。

  2.个人信用信息所拥有的消极权能

  更正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控制其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及时更正不正确、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在个人行使更正权的过程中,信用服务机构必须配合个人进行信息的更正处理,并及时向主体汇报信息的更正情形。

  限制权。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数据处理。限制权实施的条件包括: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信息缺少保护或信息存在非法处理情况但不宜删除,在该前提下允许个人实施限制权。

  反对权(拒绝权)。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永久停止数据处理。反对权实施的条件包括:个人撤回对处理其自身信用信息的同意、处理信用信息所依据的正当事由不成立。

  异议权。是指个人通过查询等途径知悉控制其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公权力机关所保存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向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申请异议、要求更正的权利。

  删除权(被遗忘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有权要求控制其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删除权实施的条件包括:个人撤回同意或有充足理由反对处理、信用信息收集目的无法实现、信用信息被非法处理、信用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等。

  修复权。是为避免不良信用信息或存在争议的信用信息对本人造成持续或过度的消极影响,保证失信惩戒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失信信用影响可以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恢复。

  复议诉讼权。是指当个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后有权寻找法律途径获得救助的权利。复议诉讼权是个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实现的一种权利,其至少包括“侵权行为停止、消除影响、合理补偿”等内容。

  (二)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路和实践经验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

  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立法方面,欧美地区走在全球前列,如美国出台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具有全球大数据时代引领性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全球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与此同时,亚洲信用服务业发展较早的如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也为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借鉴经验。本文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为区分,对其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路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