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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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中小服务〔2017〕9号

 

各窗口平台,各有关服务机构: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7年4月17日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简称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吸引社会广大优秀服务机构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平台),更好地为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的窗口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支撑,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战略合作机构是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和指导,热心中小企业公益服务、诚信经营、服务规范、服务信誉高、服务效果突出的中小企业服务标杆。

    第三条  省平台每两年开展战略合作机构的征集和复评,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战略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战略服务机构;特别优秀或与平台网络合作特别好的服务机构可单独评审认定。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符合申报战略合作机构基本条件,可自愿向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平台网络设区市综合窗口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五条  战略合作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省平台,成为福企网的服务机构,并定期在线发布服务产品和服务信息;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1年(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服务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技术人员,专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四)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五)服务能力、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在同类服务机构中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服务声誉,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六)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有效、规范便捷、有保障的服务产品;愿意为平台网络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或专属服务产品;

    (七)有良好合作意愿,提供合作方案,并指定熟悉业务的联络员负责与省平台对接合作事宜;

    (八)主动开展和参与各类中小企业公益服务活动,并能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平台网络举办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六条  战略合作机构分为综合型服务机构与专业型服务机构:

    (一)综合型服务机构指提供公共性、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专业型服务机构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服务、信息、投融资、人才与培训、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战略合作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申请表(附件1),主要包括:

    1.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

    3.服务产品情况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2.近年开展相关服务情况及服务企业成效等;

    3. 2017-2018年与省平台的合作诉求及合作项目情况表(包含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诉求及预期成效描述等内容,见附件5);

    4.单位所获得的荣誉证书、近一年来活动照片、报道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函(附件2)。

    第七条  战略合作机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平台网络设区市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对各自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八条  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在福企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公示。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战略合作机构,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式发文认定,并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牌匾及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条  往期战略合作机构在复评过程中,需要提交复审材料,无法达到相应要求和标准的,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合作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战略合作机构需在平台上开展中小企微企业服务,接受平台的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战略合作机构权益

    (一)获得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颁发的战略合作机构荣誉牌匾及证书;

    (二)优先参加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培训及评选等活动;

    (三)优先利用福企网 “优质产品”、“特惠产品”、“专属产品”等专栏和福企网微信公众号等,对服务战略合作机构需的服务产品进行推广宣传;

    (四)福企网及平台客服热线968871的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优先向战略合作机构推荐对接;

    (五)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省平台多媒体教室;

    (六)优先推荐申报政府扶持项目及资金等;

    (七)有申请退出省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的权利。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机构义务

    (一)在福企网定期发布单位所有服务产品,产品总数不少于5个;

    (二)一年内在省平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不少于3场;

    (三)在平台上及时更新服务信息,参与线上的服务对接,并保留服务痕迹,省平台将以线上服务企业数量、满意度、成效等情况作为战略合作机构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积极配合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五)保证在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信息合法、真实及有效,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构、错误及误导的信息,否则自行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在相关宣传工作中,未经省平台同意,不得擅自以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名义进行宣传、活动,不得损害省平台及第三方利益。

    (七)在对接平台的企业需求时,实行一个工作日内响应,两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单,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优先安排的,需事先告知平台负责人。

    第十四条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战略合作机构称号的单位,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复审表(附件4),主要包括:

    1.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

    3.服务产品情况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2.上一年度单位工作总结(包含服务企业情况及运营情况、服务成效、与省平台合作情况及意见建议等),并提供1个服务典型案例(需含服务对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2017-2018年与省平台的合作诉求及合作项目情况表(包含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诉求及预期成效描述等内容,见附件5);

    4. 单位所获得的荣誉证书、近一年来活动照片、报道等相关材料;

    (三)其他单位能力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活动图文报道等;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函(附件2)。

    第十五条  战略合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

    (一)服务活动开展不力,服务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战略合作机构以及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超过一年不按本办法执行及不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发布服务产品服务信息等不符合省平台战略合作机构考核管理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分类代码表

    4.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机构复审表

    5.2017-2018年合作项目情况表

 

    附件下载:原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