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跃:论信用信息的界定

栏目: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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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钧跃:论信用信息的界定

——来源:《征信》2021年第4

 

  摘要:如何科学地定义信用信息并为其划定边界,是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基础问题之一,长期存在争议。在实践中,狭义信用信息是全球通用的信用信息概念,在含义上几乎能与征信数据等同,还是能够商业化的信息。广义信用信息则是将诚信、公德、合规等涵义赋予之,扩大了其中信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试图使其能够适用于社会信用体系、诚信教育和政府信用监管等方面。界定信用信息的方法有多种,在比较列举法和排除法的利弊之后,凸显出拆分法的可行性。

  关键词:信用信息、征信数据、狭义信用信息、广义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被称作“信用信息”的数据驱动的,新生成的社会规则落地依靠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支撑。另一方面,信用信息更是征信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能否合法获取之,能决定行业的生死。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涉信用信息及其应用的理论及其引发的社会争议却始终存在。因此,实践需要在理论上给予信用信息以逻辑清晰的定义,确定对其界定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在法律和技术框架下为其划定边界,以利规范应用之。

  一、 狭义的信用信息 

  在传统征信业的语境下,“信用信息”被定义为征信机构的信息类生产原料,是未经处理的原始“征信数据”。究其源头,它应是我国企业征信业者为业务操作便利而“土造”出来的词汇。虽其英文直译为Credit Information,因Credit不能人格化,不甚符合英语构词的逻辑规则,只能被英语国家接受为“外来语”。

  即使在征信业内,不同行业分支对“信用信息”一词的看法和用法也大相径庭。鉴于个人征信的业务和技术特点,业者认为“征信数据”与“信用信息”二词的语义相同,没必要使用“信用信息”这个词汇。国际征信业者更是持有此观点,例如在二十年前,国际企业征信巨头邓白氏公司坚持用Business Information Report命名其企业征信报告,而不使用Credit一词冠之。国际个人征信业者亦然。

  对企业征信业而言,现今“信用信息”已成为常用技术术语。在描述信息质量和应用场景时,业者依据不同等级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设计出征信数据库和产品生产流程(图1)。也就是说,经数据处理后,信用信息升级成为征信数据,才允许用于编制企业征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