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今年查办8起案件

栏目:信用建设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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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今年查办8起案件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在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惠安县公安局的监督及支持下,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提起的泉州某树脂有限公司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经过现场磋商,成功签署了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将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4639.4元。该案件是惠安首例成功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316日,泉州某树脂有限公司车间主管江某某指使并伙同车间工人将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粉胶倾倒至公司东北侧大门外空地的一个土坑内。经调查和专家论证,被废弃的不合格粉胶为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因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安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泉州某树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情形,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环境损害现场开展勘查,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因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最终,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泉州某树脂有限公司通过磋商的方式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了解,我市作为福建省确立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两个试点市之一,自2017年起率先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成功查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件,其中今年查办8件。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相关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8年,我市还编制了《地表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两项地方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我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

此外,我市还尝试司法修复纳入损害赔偿,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应引导、督促损害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实施司法修复的损害责任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