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

栏目:社会诚信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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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消息,《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3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规定。

  《条例》规定,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均可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对于守信激励对象,《条例》明确,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予以优化检查方式或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条例》还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