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

栏目:社会诚信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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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事项。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发改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其结果发送给各级机构。

《通知》还要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同时,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提到,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动作频频,尤其是在金融领域,2019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

农村商业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将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增补纳入优惠范围。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

而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价格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此外,就在前不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此次监管机构有意将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百行征信,也是为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打击网贷领域恶意逃废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