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立健全我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信用监管基础
1.归集行业信用信息。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2.建立健全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现有的信息化设施改建或新建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为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物理支撑。
(二)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1.构建行业监管评价模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先前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领域按原标准继续执行,未开展的领域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评价结果全市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
3.建立评价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适当减少或清除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1.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2.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
3.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立专门功能模块,汇总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等信用数据,为各政府部门集中提供查询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于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和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事务中。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阶段(2020年7月-9月)
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
(二)实施应用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完成系统调试和应用,实现行业信用自动评价,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2022年)
全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
信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对口业务的指导。
(三)坚持制度先行。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四)借助第三方服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作,各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
(五)强化督促考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市信用办将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