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栏目:政务诚信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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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为便于了解、实施《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今年4月,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办)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经过审查、公示,6月底共有14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参加2017-2018年度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工作。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截止10月底已有4家入选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申请进驻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大厅,设置了服务窗口,提供社会信用相关服务。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推动省会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借助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快速推进工作的大环境,利用完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契机,我委着手起草此《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和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负责等六个部分。

一是界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概念。《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界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类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惩戒信息和承诺信息。”

三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及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

四是阐明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推行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决策的重要因素,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载明使用方法。”

五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将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提供给提交查询申请以外的第三方;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信用服务机构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发改法规〔2017728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以及我省相关配套政策,针对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推动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促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力度。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要求,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未到位的,应加快进度,在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大领域纳入统一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特许经营权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拍卖、碳排放权、排污权、公立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林权交易等其他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构建“业务紧密型”运作机制,分支机构力量薄弱、条件不具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纳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准确定位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均不得变相行使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干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权;要严格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根据行业监督部门要求,积极探索评标过程信息查询工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引”和“操作规程”、“服务指南”等制度,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便企服务措施,实现交易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流程便捷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要求,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及时准确推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息,提高数据信息的时效性和质量;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设施,推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多CA认证及多印章兼容体系的数据规范和接口,进行电子交易平台改造,推动形成全省范围内的CA互认和电子签章兼容;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特别是信用信息,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四、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根据电子行政监督的要求,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不断改造升级交易软件,强化见证和记录功能,做到交易主体全登记、交易过程全留痕、交易信息全保存,具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对、一标多投、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分析预警功能,发现交易异常行为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推送报告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全过程记录,推动建立评标专家行为数据库,利用交易形成的大数据,甄别发现异常行为,为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及追责提供支撑;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档的保存,满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随时调取电子档案的需要。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标准规范,规范市场准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应满足标准化规范要求,具备一定面积的交易场所,合理设置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远程异地评标室、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配备信息查询核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通信屏蔽系统、身份识别系统、内部电话系统、投影系统、答疑对讲系统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接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第三方交易软件,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规范、流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六、加快工程领域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按照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要求,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新规则、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交易软件所需功能要求,对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制度和科技”创新,确保实现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行政监督电子化;工程领域其他方面招标采购,包括设备、材料招标采购、EPC招标采购、特许经营权出让等,行业还未出台新规则电子范本的,应抓紧制定新范本,同时各交易平台应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范本,抓紧开发、改造电子交易软件,满足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要求;交易平台要根据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要求,积极探索评标专家电子签字、投标保证金电子化核验办法,提高电子招投标效率;在网上公开运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有关问题,提出创新优化意见,促进招投标交易规则不断创新,推动行政监督和权力公开运行。

  七、加强平台安全保障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553号)要求,各交易平台要抓紧开展检测认证,尽快完成;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身份识别和鉴定、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应用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制定交易风险化解预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