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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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各入驻单位(窗口)、管委会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精神,推进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政务公开水平,经研究,制定《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关于落实福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精神,推进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福州发展投资软环境,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四信”建设为内容,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发布权力清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坚持信息公开。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加强信息资源管理,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增强政务透明度,实现“阳光政务”。

(三)强化平台应用。完善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我市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依托“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推进公用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和监管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

(四)创新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保障政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政务诚信服务建设

1.开展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双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部门应及时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信息,7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州”网站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审批服务处

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窗口)

2.推行行政审批“双向信用服务监管”措施。一是提供正向便利服务措施。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预审”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信用良好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实质性要件材料外,其余材料暂不齐备情况下,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补齐相关条件的,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是施行反向监管措施。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对提供虚假信材料、伪造相关证件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严审批,及时公开其失信记录,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严颁发许可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招标、产权和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牵头部门:审批服务处、市民服务处

责任部门:各入驻单位(窗口)

3.推进行政服务示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民服务中心推行政务服务示范。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力求政务公开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公开透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多个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合并一个环节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市区同权、多点办理”,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县(市)区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试行便民服务代办等服务。

牵头部门:审批服务处、市民服务处

责任部门:各入驻单位(窗口)

(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

1.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

责任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

责任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逐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每月20日前按要求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诚信典型、失信典型案例(各不少于1例)。

牵头部门:综合处

责任部门:各入驻单位(窗口)

(四)加强政务诚信信息报送

做好信用信息宣传。各部门应围绕全市的重点和热点工作,及时对信用信息归集、发布“信用工作”动态,确保周周有信息、每月至少在“信用福州”发布5条信用工作信息。并与各媒体积极互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积极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和亮点的正面报道,加大诚信典型宣传力度,全面展示信用建设成果。

牵头部门:综合处

责任部门:各入驻单位(窗口)

(五)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信用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产生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加强信用记录在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运用。

牵头部门:综合处

责任部门:审批服务处、市民服务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

2.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按照《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本中心各单位各处室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或渠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管理机制,加强与“信用福州”、“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的数据对接,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牵头部门:综合处

责任部门:审批服务处、市民服务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处室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落实“行政许可公示”。“行政许可公示”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完成。由审批服务处负责,采取不定时抽查的方式,检查“行政许可公示”落实情况。

(三)建立报送机制。信用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由综合处负责信用工作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治信息的汇集和审核,及时发布于“信用福州”平台。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检查各单位各处室信用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