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章程

栏目:其他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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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章程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章程

20211210日经福建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FUJIAN SURNAME ORINI NSTTTUTE,缩写成FSO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内。

第三条 本会以“爱国兴家,振兴中华”为根本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兴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开展姓氏文化研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拓展海内外尤其是海峡两岸各姓氏同胞交流联谊、促进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大业为使命,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6号同心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姓氏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海内外举办的有关学术研究活动,组织开展研究、编纂、出版工作,发表国家法令允许的有关学术论文;

(二)开展与姓氏文化研究有关的海内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境外有关社团的联系和交往;

(三)开展闽台两岸地缘、血源、文源、法源、商源研究,加强与闽台相关民间组织联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举办海峡百姓论坛;

(四)接受中华姓氏寻根委托,承办姓氏源流之查访、研究、考证,开展姓氏源流研究的咨询服务及族谱、家谱的整理汇编、展示;

(五)组织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六)承接福建省、各设区市及相关部门史志类书籍的编纂等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会员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的管理依照《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贯彻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决定除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日常会务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职期间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应进行届中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因工作原因不宜担任时,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做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参加公共活动;

(六)提出本届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副会长含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

(一)专职副会长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组织本会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做好研究队伍人员的聘任,组织实施姓氏文化研究计划和编纂工作;

4、审核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人选。

(二)兼职副会长

承担各自的分工职责;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做好办事机构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协调工作,收集和整理分支机构的活动信息;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安排和处理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例会秘书工作及会务工作;

(六)处理会长、专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成员五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二十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依照本会《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党 建

第四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挥本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及时征求本会党组织对换届选举时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将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积极为本会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主动向会员公开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等的工作经费,可参照《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闽民管〔2020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1031日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