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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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规〔202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建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1229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

  市、区两级负责招投标监管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1-12月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信用评价前应登陆评价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评价内容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业绩成果、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四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含计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公布。市建设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评价系统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获得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填报的 ,不予采纳。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运用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B+(较好)BB-(一般)C(较差)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A(优秀)8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100

  BB+(较好)7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80

  BB-(一般)6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70

  C(较差):年内综合评价得分<60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时被厦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建设局网站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BB+及以上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谨慎选择信用等级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实行免于监督检查,办理招标备案业务时可享受容缺办理,在各类评比表彰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实行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办理招标备案业务时可适当享受容缺办理。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正常频次监督检查。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重点防范为主。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重点监督重点检查,并约谈法定代表人,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信用评价对象对信息采集单位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采集录入单位书面提出异议,采集录入单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异议人。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先在评价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价对象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出。公示期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等级公示期届满次日起生效。生效后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直接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生效后,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申报时弄虚作假或不良行为信息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等级,按C(较差)核定。

  第十七条 记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作人员应予以采集的评价信息而未采集或不按规定处理异议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向市建设局举报,市建设局应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