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

近期,晋江法院青阳法庭依法对两起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苏某、陈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2万元的决定,坚决有力打击当事人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
背景简介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等法律的立法初衷旨在公平、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的劳动关系。但近年来,个别劳动者打维权的名义,钻取法律漏洞,以“劳动者”的“弱势”形象,把“法律维权”当成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案情简介一

苏某与某培训机构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互为原、被告。苏某提出诉讼请求,某培训机构未支付工资、未订立书面合同、误工费、报销费、补偿金等七项请求共计约25万元。某培训机构提出诉讼请求,苏某作为机构执行校长因未尽管理者责任、未交接工作、私自带离客户对机构造成的损失等五项请求共计16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调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验证,发现苏某作为某培训机构的校长职务,负责人员招聘、人员薪酬、合同订立等事务,因自身怠慢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同时不积极履行执行校长职务与其他老师签订合同职责,并在其主动离职后恶意教唆其他老师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求偿两倍工资,在其个人离职后,组建同类培训机构,并煽动引导家长退费,“挖”老师、生源,造成某培训机构损失。对上述事实,在法官多次询问、质证下,苏某答复故意颠三倒四、前言不搭后语、互为矛盾、避重就轻,与他人恶意串谋故意隐瞒,拒不如实陈述其在岗职位、职责以及离职过程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晋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培训机构支付苏某工资8633元;判决苏某赔偿某培训机构因未交接工作、带离客户造成损失2864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处罚决定】
晋江法院对苏某与他人恶意串谋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拒不纠正,情节恶劣,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作出处罚5万元决定。
案情简介二
陈某系本事件另一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原系上述某培训机构兼职销售,亦在其离职后对某培训机构提起劳动仲裁,求偿两倍工资,某培训机构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诉讼,并同时诉请陈某赔偿其因为未交接工作造成损失6000余元。经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在职期间某培训机构多次催促下,陈某个人怠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其离职期间与苏某合伙筹建同类培训机构,并有预谋、有计划的“挖”老师、生源,对上述事实,在法庭上陈某多次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
【判决结果】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某培训机构支付陈某工资3000元,判决陈某因未交接工作造成损失赔偿某培训机构3500元。
【处罚决定】
晋江法院对陈某与他人恶意串谋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作出处罚2万元决定。
事件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判决、处罚,苏某因拒不缴纳罚款已移送强制执行,陈某悔不当初已然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上述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系晋江法院青阳法庭近年来审理“劳动碰瓷”案件的典型代表,部分劳动者在能够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又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求偿“二倍工资、试用期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误工费、出差补贴、代通知金、绩效提成”等高额资金,在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低收费”“高支持”大背景下,此类诉讼的大部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付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避而不谈,甚至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此类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破坏企业经营,造成不良社会风气。
上述两起惩戒决定,表明晋江法院对此类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的严厉打击态度。

诚信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是公平、公正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和企业主均应诚信为本,企业主应依法用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入职背调,谨防“职业诉客”;劳动者应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耍小聪明”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