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自律,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整规办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所属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自主申报,由承包商会与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报整规办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评价结果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成立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机构。该机构由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成,接受承包商会会长会议的领导,并在其授权下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内金融机构、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经验的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对工作小组在信用等级评价阶段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2、对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指标体系进行审定;
3、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认定。
(二)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
1、与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商议信用等级评价模型、体系等技术方案;
2、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前期组织、宣传;
3、与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工作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保密”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继续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章 评价等级和内容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模型共分“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对于不能评级的企业统一归类为NR级。每10分区分为一个级别,对得分处于级别中间的企业采取四舍五入进行归类,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对应评分及释义。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包含:
(1)企业基本状况;
(2)企业经营状况;
(3)企业财务状况;
(4)企业信用记录;
(5)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设计的信用等级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进行最终审定,并在评价工作开展期间对该模型和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九条
如对参评企业报送的数据需要核实,承包商会与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赴参评企业及(或)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三章
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程序依次为:提交材料→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参评企业每年度需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的申报条件:
(一)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满2个会计年度,近2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二)承包商会会员企业。
第十二条
非承包商会会员企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需取得承包商会会员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向承包商会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承包商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承包商会委托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每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承包商会通过承包商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对参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核查,最终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承包商会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承包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第四章
费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缴纳必要的费用。依据非营利的原则,由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核算成本并经承包商会会长会议确认后,向参评企业直接收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参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承包商会管理信息系统。参评企业的全部信用记录,均纳入承包商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所报数据有误,应向承包商会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会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根据本办法取消该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常设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