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17年1月至4月严重交通违法、2017年1月至4月个人发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显见性交通违法、2017年1月至4月个人发生3起(含)非机动车类交通违法、2017年第二季度单位所有车辆发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显见性交通违法、2017年第二季度单位所有车辆发生2起(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等5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汇总,现将具体情况发布如下:
一、2017年1月至4月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共3899名,详见附件1)
(一)酒驾、醉驾、毒驾:(共1110起)
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二)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共24起)
包括驾驶旅游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交通违法、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交通违法、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未达100%交通违法、驾驶旅游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交通违法、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未达50%交通违法、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交通违法。
(三)超速违法:(共19起)
包括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交通违法24起、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交通违法、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80%交通违法、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80%交通违法、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交通违法。
(四)涉牌违法:(共616起)
包括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
(五)涉证违法:(共2130起)
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交通违法、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交通违法、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
二、2017年1月至4月个人发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共2782名,详见附件2)
1、个人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5起以上10起(含)以下的2668名;
2、个人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11起以上15起(含)以下的84名;
3、个人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16起以上25起(含)以下的24名。
4、个人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26起以上47起(含)以下的6名。
三、2017年1月至4月个人发生3起(含)非机动车类交通违法(共171名,详见附件3)
1月至3月个人发生3起(含)非机动车类交通违法人员为171名。
四、2017年第二季度单位发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共37家,详见附件4)
1、发生5起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企业为17家。
2、发生6起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企业为11家。
2、发生7起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企业为4家。
3、发生8至9起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企业为2家。
4、发生10至13起以上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企业为3家。
五、2017年第二季度单位所有车辆发生2起(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共15家,详见附件5)
第二季度单位所有车辆发生2起(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的企业为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