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

栏目:信用宣传 发布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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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工作,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2〕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业中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或其它质量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专项检查工作,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实行有效动态监管,按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详附件)开展量化考评,进行不良信息公布。
第四条  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年1至12月份),在记分周期内发生不良行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对其做记录并扣分。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21~30分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或指定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违规项目所在地)对其进行约谈,作一次公布期为6个月的不良信息公布;累积扣分达31~40分的,作公布期为12个月的不良信息公布;累积扣分超过40分的,作公布期为24个月的不良信息公布。本记分周期的扣分不带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五条  对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分同时执行。监理企业一次有两个以上不良行为记录需要扣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扣分值。
第六条  同一记分周期内,监理企业在不良信息公布期间新产生的扣分予以累加,当新累积扣分又超过限值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延长不良信息公布期。
第七条  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按照监理管理规定应受到降低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或取消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处罚。对于被取消资质的监理企业, 24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各监理企业也可在福建省人防门户网站实时查询本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情况。 
第九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内,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人防主管部门停止办理违规监理企业在辖区内新承接人防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