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者一路绿灯 失信者处处受限

栏目:信用建设 发布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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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者一路绿灯 失信者处处受限 鉴信信用认证有限公司信用评审委员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6-06-20   来源:国新网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这是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6月17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充分总结借鉴了国内开展的试点探索和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对激励惩戒对象、可采用的激励惩戒措施、协同运行机制等做出了规范,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连维良表示,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 

  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失信将付出巨大代价。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既明确了联合惩戒的重点,也明确了必须将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联合惩戒的对象上,明确,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既明确了奖惩的落实机制,又明确了协同联动的要求。为了将奖惩措施落到实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落实机制。

  联合奖惩的核心在“联合”二字,没有协同联动,仅在某一个方面受到激励或者惩戒,享受的利益或者付出的代价就不够大,就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约束作用。因此,《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指导意见》既体现了激励约束,又体现了权益保护。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要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