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制度

栏目:鉴信联盟 发布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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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制度

——来源:福州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州市环境保护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有关基金补贴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环境服务机构的基础资质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信息;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因企业环境违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企业因环境污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环保部门对环境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作出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信息;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

第三条  环保部门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

(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发布或公告的等级评价、表彰决定等文书;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

第五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属性为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