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开发、使用,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将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现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公布的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结合本地区产品情况开展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附: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