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认证程序和要求

栏目:中国森林认证 发布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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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程序和要求

森林认证程序和要求

6.1  申请

6.1.1  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

6.1.2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6.2  受理

6.2.1  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对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6.2.2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6.3  审核准备

6.3.1  编制审核方案: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编制审核方案。

6.3.2  组建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应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并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森林认证审核员,必要时可配备相应的技术专家(单地点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组可由一名审核员组成)。

6.3.3  编制审核计划:针对每次特定的审核活动,审核组长应根据受审核方的特点、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编制审核计划

6.4  审核实施

6.4.1 预审和主审

1)森林经营认证应开展预审和主审;其他认证类型可直接进行主审。

2)预审是在主审之前,确定受审核方与审核准则的主要差距或问题,为主审做准备。

3)主审是对受审核方做出正式和全面的审核,应覆盖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

6.4.2  现场审核程序

1)首次会议。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相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审核组成员及职责、明确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确认审核计划、宣读审核员规范文件和保密事项,以及提示认证风险等。

2)文件审核。审核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记录。

3)现地审核。核查、验证现地操作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4)利益方访谈。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企业职工等利益方的意见。

5)末次会议。审核组提出综合性评价和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项等。

6.5  同行专家评议

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交由至少2名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森林认证的同行专家应是在森林认证相应认证范围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

6.6  认证决定

6.6.1  审核报告

审核组应针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报告,审核报告应对受审核方管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

6.6.2  认证决定

受审核方的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予以通过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6.7  监督审核

6.7.1  监督审核的频次

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不同特点、性质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2)在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结果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6.7.2  监督审核的程序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6.7.3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和有效性。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

6.8  再认证

6.8.1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6.8.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6.8.3  再认证程序与首次认证审核程序相同。再认证可不进行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