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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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榕政综〔2016〕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省会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一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发挥省会中心城市的龙头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省会竞争力,建设更具实力、更富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新福州。

  第一节发展现状

  2008年,福州市正式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5年6月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进行调整,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下一阶段持续开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一、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2007年,市政府出台《福州市政府信用建设工作方案》(榕政办〔2007〕212号),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重要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201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209号),加快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经营单位等涉农企业的诚信建设。2014年,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榕政综〔2014〕165号),规范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方面的要求。2014年3月,市文明委印发《关于加强诚信建设,打造“诚信福州”工作方案》。2014年7月,市委文明办、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建委等单位联合印发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办理信用卡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政务诚信建设稳步推进。在全省率先建立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立了市级网上审批和效能监察系统,逐步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网上运行;成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民服务中心,实现所有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入驻,形成“一体两翼、双轮驱动”政务服务新格局;实施自来水、燃气、电价改革等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率先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三、创新试点初见成效。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诚信一条街”、“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质量安全诚信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涌现出“党员诚信店”、“诚信医疗”等一批行业诚信典型。守法信用的营商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四、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积极探索建立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出台《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将“两违”情节严重的纳入我市征信系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质检、建设、住房、规划、交通等部门在“中国福州”、“信用福州”、“福州文明网”等网站联合发布“红黑榜”。

  五、金融领域征信系统逐步完善。完善以贷款为主体的金融信用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网平台,金融信用记录在银行贷款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六、信用服务市场稳步发展。培育了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证保险等服务。

  虽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国家、省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城市相比尚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信息资源不共享、区域及行业间工作开展不均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与人民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二节形势和要求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治理和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5年3月,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信用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确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清晰的顶层设计。

  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把建立和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到“十三五”规划和福州新区、自贸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并对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统一规划、重点部署、有效实施、强力推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第三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抓住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四区叠加”的战略机遇,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在要求,以推进“四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具实力、更富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新福州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以下主要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结合福州区位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区域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序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协调共享,强化应用。打破“条块分割”,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强化跨行业、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约束。

  第四节 发展目标

  2016—2018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9—2020年为完善提升阶段。

  到2018年,基础性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形成;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信用信息产品在重点领域率先应用;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初步成果,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20年,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良好,信用信息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中介服务组织与服务市场发展壮大,信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为引领和推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示范。

  第二章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省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使信用建设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加强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发挥引领带动其他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

  一、严格依法行政。统筹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全过程,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信用信息。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

  二、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情况以及其他政府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杜绝出现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风险可控。

  三、突出政府诚信示范作用。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政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树立政府诚信实政形象。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建设守法信用、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五、推进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探索建立以第三方机构为主导的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公众选择提供参考。加大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二节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商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支持工商、质监、物价等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内幕交易、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垄断等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营造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市场失信行为查处力度,完善“12315”平台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以食品(包括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为重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制度。推进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检验检疫信用分类监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二、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公告、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风险抵押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以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消防等危险行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洗钱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促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落实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加大激励措施和惩戒力度。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骗税、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按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推行税收遵从合作化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并逐步扩大税收遵从合作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配合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强化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加强“12358”价格举报投诉平台管理和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疏解、排解价格纠纷和价格矛盾。全面实施企业价格失信信息发布披露工作,推动实施信用奖惩制度。严格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中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市场准入、工程交易管理等审批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建设系统信用数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分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曝光。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符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针对运输市场门类不同,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制度。加强引入第三方信用考核评价管理,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单位建立信用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加快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对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惩戒力度。

  十、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统计诚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造假可耻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统计信用管理、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失信惩戒制度。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企业评优升级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约束。

  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监管,推行网络市场主体电子标识备案和网络交易数据信息报送制度、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等信用服务。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十二、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会展业的优势和影响力,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建立覆盖展览馆、办展机构、设计搭建和参展企业的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会展业品牌做大做强。加强广告业信用建设,建立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追究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的责任,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

  十三、中介服务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咨询、交易、检验检测及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组织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执业资格管理的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发放与个人信用挂钩管理,加强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承诺活动。规范企业信息的公开公示,突出对诚信企业的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披露曝光。强化企业信用自律,鼓励重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认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强化信用内控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内部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职工信用评价,将客户交易诚信状况和信用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销售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推动信用信息记录和信息报告在市场准入或参与社会管理、资格等级认定、评优评先以及安排政策性扶持资金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建立实施企业失信约束部门联动机制,让守信企业畅通受益,失信企业受阻受限。

  第三节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社会领域整体水平和社会领域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水平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监管,将医疗机构评价情况和医护人员医德定期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退出制、医疗机构法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非法行医“黑名单”制等信用管理制度。对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公开曝光,加大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惩戒计生领域失信行为。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推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殡葬、慈善、彩票等方面信用制度建设,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惠民政策申请、审定、退出环节的公示诚信承诺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执法。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记入法人失信内容,并与主要责任人的个人信用关联。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的查处,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建设,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探索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完善重点人群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教职人员、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学位授予、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完善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定从业人员诚信准则。重点推行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中介机构等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建立旅游消费投诉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推进体育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体育赛事、体育准入方面的广泛运用。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标准化服务体系的信用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市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企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强化对企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惩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能源审计、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

  八、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的理念,实行网站备案、网络实名制,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流程。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对互联网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进行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互联网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进行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九、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依托法人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把信用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十、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快公民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公民信用信息档案。着重加强对公务员、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律师、导游、医务人员、科研人员等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在市场准入、信贷、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晋升、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环节,推广使用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开展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广大青年树立诚信意识,使用信用产品,通过建立和运用青年信用档案,支持广大青年在创业创新创优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取得更多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四节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为民司法筑公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法院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的法院信息互联互通。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网上公开、庭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审判案件,以及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信息查询系统,提高司法审判透明度,依法制裁商业欺诈、虚假诉讼,恣意违约等失信行为,引导守法信用道德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深化检务公开,深入推行“阳光办案”,进一步健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逐步拓展检察机关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加快推进电子检务工程。严格案件管理制度,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机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推行依法行政,严格司法行政管理。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不作为或履职失当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六、健全完善司法公信的基础制度。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办案公开承诺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第三章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按照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据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披露、共享,为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提供服务。

  第一节建设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汇聚、存储、发布、查询、交换的枢纽,纵向与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本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重点是与市级相关部门实现信用数据对接;运用网络技术建设“信用福州”网站;形成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政府联合信用监管系统;实现信用归集、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分析、信用核查、反馈处置、数据监控等功能。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取从易到难,实施分期分批建设,最终达到“数据归集自动化、平台管理智能化、应用定制自主化”的建设目标,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信用信息应用全开放。自贸区福州片区的信用信息系统要先行先试,率先建设使用。

  第二节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一、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依法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二、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信用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政府在行政事项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节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采集、更新、完善福州市企业和自然人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金融信用信息,重点是依法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应用。加快推进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依法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有序接入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节推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一、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将“信用福州”作为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接受外部查询的、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门户网站。不断完善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信用信息发布、信用异议受理、信用监管等功能。

  二、加快县(市)区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设置县(市)区模块。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三、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交换和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四章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第一节  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拓展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主体实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道德模范”、“守法信用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创建活动和企业守法信用承诺自律等活动,制定相关规定对道德模范、信用企业以及举报重大失信行为者予以表彰鼓励,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受益优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二、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协同监管。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监督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对市场信用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约束,对重复失信、重大失信加重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第二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建立信用管理法规体系,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一、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制定出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提供法律依据。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建立异议处理、有奖举报、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三、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采集规范,并做好与省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的衔接。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制定信用信息的分类发布、查询标准和失信记录退出机制,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第三节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各类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丰富的信用产品,更好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

  一、规范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规范社会信用评级市场行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公信力。积极支持发展本土评级机构

  二、推动信用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产品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等行政事项管理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

  三、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分类监管办法。落实信用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实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完善治理结构,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鼓励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

  第四节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在信用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坚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将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和诉讼权等合法权益落实在信用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二、建立纠错、自新、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轻微失信行为并已悔过自新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和关爱帮扶,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节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应用有效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实施创新示范重点工程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因地制宜,实施信用建设创新示范重点工程,通过重点突破,倾心打造“信用福州”,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树立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形象。

  第一节信用信息采集示范工程

  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高质量的信息是关键,而信息的采集是基础,但信息采集的难度大,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按照从简入手,由浅入深的办法,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逐步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一、开展重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2017年前率先在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海关、环境保护、价格、生产流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市场主体的领域内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等,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及应用。2018年全面归集行政部门在履职中涉及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开展自贸区信用信息采集。加快福州片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监管信息目录,开展监管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力争2016年底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理互联互通、对接共享。研究探索自贸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依托自贸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区内重大违规失信行业“黑名单”,对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联动惩戒措施,实现事中事后监管。

  三、做好跨区信用信息数据共享。积极开展自贸区福州片区与平潭片区信用建设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两岸三地信用建设交流合作机制,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动与海峡两岸的信用信息评级互认,推广应用、互联互动。

  第二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拓展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进一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一、推动政府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推动政府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出台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应用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过程中,积极推进信用应用。2017年,启动在政府采购、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中使用信用报告2018年在行政许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二、推动市民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实施市民诚信卡制度,制定相关政策,使在重点领域和一般生活领域守信的市民,以及各类先进模范荣誉和实施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献血、志愿者活动、见义勇为、慈善捐助等市民,在借用公共图书、便民自行车、运用场所设施、公交出行、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等市民服务方面享受便利优惠,倡导市民诚实守信。

  三、实行“红黑榜”制度。建立诚信“红黑榜”信息联合发布工作机制。“黑榜”率先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市场监督处置信息、住建领域违规名单、交通违法违规处理信息、环境违法企业名单等六类失信信息。“红榜”率先在文明单位、道德典范、行业荣誉等方面公示。诚信“红黑榜”信息将在“信用福州”网集中公示。

  第三节 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以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升“三农”服务水平,改善地区信用环境。

  一、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数据库。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培育。联合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精准制定科学合理、适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引导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积极推进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引导、推动保险、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保险、信用担保,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

  三、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以“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提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用风险;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公布。

  四、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农户的惩戒力度。

  第四节城市管理信用专项工程

  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提高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一、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将城市管理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建立各种城市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执法办案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完善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市综合治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建立城市管理巡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披露、曝光。建立违法失信人员记录档案,对严重违规的行为主体,依法实行失信惩戒,与教育、出入境、劳动保障、社会救济、银行贷款、保险等利益直接挂钩,使违法责任主体处处受限。

  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阳光执法。

  第五节信用文化宣传与教育专项工程

  信用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诚信自律、提升社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社会加强诚信自律,提高水平。

  一、加强诚信普及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在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积极开展“诚信福州”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分行业、分地区、多层次开展信用知识宣讲,组织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引导信用主体自觉维护诚信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和传播媒介来普及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开展“诚信福州”、“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用人才培养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党校、行政学院等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实施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第六节推进政务诚信服务示范工程

  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七日内在“信用福州”双公示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七日内在“信用福州”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行行政服务示范。率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市民服务中心推行政务服务示范。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力求政务公开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公开透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多个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合并一个环节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市区同权、多点办理”,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县(市)区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试行便民服务代办等行政创新服务。

  第六章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加快建立实施支撑体系,是实现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必须以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建设城市为契机,健全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支持,着力夯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体系。

  第一节健全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强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工作力量,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的研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标准规范的制定,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等。新设市公共信用中心或明确承担公共信用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节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当中,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效能办要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考核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节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平台建设、维护、重点领域示范工程、信用文化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要优先给予安排,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各级主流媒体在开展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等方面宣传报道时,尽量减免宣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