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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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155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51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工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工信部门)协助省工信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行业商协会协助省工信厅对省属有关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信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支持示范平台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优势,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诉求受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提升、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平台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或者在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辖区内,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条件(五)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8人。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或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6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有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供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或编制《创业指南》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或者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辅导能力,开展咨询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30家以上,辅导企业5家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平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可按要求自愿向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汇总上报省工信厅;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属有关机构,有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第十条  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属有关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工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提交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上报省工信厅。省直有关部门参照进行测评推荐。

  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符),以及体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材料。或者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五)工作人员学历、职称、从业资格(资质)及网站备案等材料(复印件);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材料;

  (八)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放宽条件申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由省工信厅公布名单,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颁发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进行调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示范平台。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每年1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省属示范平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直接报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  省、市工信部门对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设区市工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所属各示范平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信厅撤销其示范平台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示范平台称号的;

  (二)测评不合格的,经督促整改后仍达不到示范平台要求和条件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工作总结,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四)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平台条件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省工信厅拟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设区市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附件下载: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doc

附件2: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