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福建省征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栏目:关于我们 发布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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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简介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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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91-87528923

福建省征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简介

  福建省征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是经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统一信任号10015464,是专门代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商标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商标及品牌整体服务的丰富经验。业务范围: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财务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品牌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电脑排版制作、设计;商标、品牌、企业形象、图案设计;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钟表、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具、服装鞋帽的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销售。

(一)、商标整体解决方案。根据个人和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公司的商标方面的丰富经验,有针对的提供专业、全面的建议。 
(二)、征誉知识产权拥有完备的商标查询系统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建立了完整的商标档案并实现了计算机网络管理,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事务所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商标代理人,能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不同阶段、不同需要选派相应类型的专业人员,满足企业需求,形成了专业的服务规程。 
(三)、征誉知识产权长期致力于为企业解决商标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为福建诸多知名企业办理各种荣誉证书、省市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申请,公司诚信、周到、专业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相关商标等业务范围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续展、变更、转让、补证、许可、许可合同备案等事项; 
代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代理申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代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外商标注册,涉外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代理商标案件(商标的异议、争议、复审、注册不当和商标侵权等案件); 
提供商标相关咨询、商标监测、商标查询、商标设计等; 
代理申报各类知名品牌荣誉证书 
代理外观专利等专利事务;

代理各种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等 
接受聘请、指派商标代理人担任商标顾问、品牌顾问、认证专家辅导; 
承接商标设计、商标LOGO设计转让服务; 

电话:0591-87528923 

 

 

以下节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