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名鞋名酒 两被告被判刑罚款

栏目:相关动态 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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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鞋名酒 两被告被判刑罚款

——信息来源:贵州都市报

  12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侵犯民生领域典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4年7月,被告人覃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陆续从外地购进大量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注册商标的侵权服装、鞋帽等,分别在其经营的5家店面进行销售。

  2017年3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5家店面内查获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帽等侵权产品5000余件,货值金额81万余元。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公诉。

  经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以明显低于市价进货,并在其经营的店面内销售附有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标识的服装、鞋帽,且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7年3月,经案外人曾某玲介绍,被告人陈某海向被害人王某销售100件(共计600瓶)飞天茅台酒,收取其购酒预付款29万元。

  2017年3月21日,陈某海将这批茅台酒从遵义仁怀市运至观山湖区,王某签收时发现酒有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海在逃,2018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海销售的涉案飞天茅台酒系假冒。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公诉。

  经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海以单价226元购进假冒飞天茅台酒,再以单价863元进行销售,其明知该茅台酒系假冒,但仍予以销售,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记者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