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161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的管理,规范商标注册收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管理,规范专用收据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及存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局统一购领、保管、发放、存档。存根联保存期满后,经财政部核准,由商标局统一销毁。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格式、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商标局统一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五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申领、发放及存销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商标局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商标局。
第八条 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商标局根据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核定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商标代理机构再次申领时,应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认真检查专用收据有无缺页、破损、错页、重号等。
第十条 商标局对已开具的专用收据予以存档。保存期满,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 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第十三条 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第十四条 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
(二)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的;
(三) 利用专用收据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专用收据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在保管使用专用收据过程中如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商标局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申领专用收据的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方面,遵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财综字[1999]18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5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5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给予商标注册费收费优惠的函》(工商办函字〔2007〕3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比纸件商标注册申请优惠20%,即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
二、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降低受理商标注册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我局降低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即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商标局
2015年10月9日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告如下: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受理商标注册费 |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30元) |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 5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500元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1000元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 250元 |
受理商标评审费 | 750元 |
变更费 | 250元 |
出具商标证明费 | 50元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商标异议费 | 500元 |
撤销商标费 | 500元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50元 |
商标局
2017年3月30日
商标注册收费标准4月1日起降低50%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 2017年03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3月30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自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大增强,商标品牌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抓手”作用日益凸显,各行各业申请注册商标的需求更加迫切。工商总局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商标注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改革红利不断释放,成效日益凸显。
根据公告,此次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共有13个,分别为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其中,最基础的商标注册费由此前的600元降至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