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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204号)显示,金华市永豪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NIKE及钩图形”等商标权的鞋子等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8〕第20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金华市永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79659W)
法定代表人:王跃芳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69号万达广场10幢1028室东边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康睿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塑料箱。11月14日,洋山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中,标有“NIKE及钩图形”的拖鞋600双、“近似ridar”的拖鞋1200双、“Timberland”标识的拖鞋600双、“adidas”标识的拖鞋1200双、“BMW”钱包300个,价值合计FOB人民币54450元。对于上述货物,“adidas”商标专用权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Timberland”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BMW”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ridar”商标专用权权利人GRENDENES.A.均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11月22日、12月17日、12月20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Timberland”、“adidas”、“BMW”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出口货物上使用的“近似ridar”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adidas”商标专用权、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imberland”商标专用权、宝马股份公司“BMW”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GRENDENES.A.“ridar”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