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公司自产自销“稻花香”大米被诉商标侵权 经调解自愿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栏目:相关动态 发布时间: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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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公司自产自销“稻花香”大米被诉商标侵权 经调解自愿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来源:封面新闻

 

  超市里卖的“稻花香”大米,你能分辨出真假吗?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民商事审判与司法保障(2019)》白皮书中收录了这样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某米厂称成都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的“稻花香”标识的大米,侵犯了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自愿停止生产、销售涉及侵权的“有机稻花香米”,赔偿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某米厂称其系“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

  被告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稻花香”标识的大米,该大米由被告某购物公司监制、被告某米业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袋正背面居中位置对“稻花香”进行了突出性使用,且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米厂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某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机稻花香米”;二、三被告赔偿原告某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某米厂承担;四、原告某米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