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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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报告编写提纲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 印发 专项 办法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发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保证重大专项/专题合同的有效执行,根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立项的重大专项的监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具体组织重大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监理小组

        第四条 由专项办推荐,省科技厅聘请对已立项的重大专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经验、能客观公正地参与跟踪管理和评估工作的专家,组成重大专项的专家监理小组。 

        第五条 专家监理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聘任期限一般与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一致,随着项目的实施进展,监理小组成员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为保证专家监理小组的独立性,有以下任一关系的不得作为监理小组成员:1、与重大专项参与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2、与专项首席专家或专题责任专家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专家监理小组配合专项办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保证重大专项的科学和民主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专家监理小组协助专项办对重大专项/专题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度对专家监理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可继续担任监理工作。考评应包括监理工作纪律、监理工作质量等内容。考评工作由专项办具体负责。

        第三章 监理活动与监理结果

        第九条 专家监理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重大专项合同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合同书》(以下简称”专项/专题合同书”) 和本办法开展监理。

        第十条 对重大专项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专题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专项/专题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专项/专题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专项/专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专家监理小组每季度要了解专项/专题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专项办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编制《重大专项监理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送交专项办。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要严格按照专项/专题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专项/专题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专家监理小组对专项/专题的监理,按要求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专项办根据专家监理小组的监理报告以及必要的实地调研,提出专项/专题执行情况审核意见,省科技厅据此进行滚动支持与分期核拨合同经费。   第十四条 对执行情况差的专项/专题或有违约行为的专项/专题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依据专项/专题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停拨剩余经费,或决定终止合同。 

        第四章 监理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监理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重大专项实施评估的客观性; 

        (四) 廉洁自律,不得向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索取任何形式的个人私利,不得故意刁难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或向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 专家监理小组对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应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专项办同意,不得将监理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监理工作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专家监理小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监理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省科技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人员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取消专家监理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在项目监理活动中应向专家监理小组提供真实的研究资料和财务凭证。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在项目监理活动中不得采取隐瞒、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监理评估结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调整或撤销专项/专题承担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报告编写提纲

        1、 专项执行情况概述

        2、 专项/专题各指标完成情况

        3、 专项/专题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

        4、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总体情况与专项/专题实施人员变动情况

        5、 专项/专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建议 

        6、 专家监理小组综合评估意见

        7、 附专项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