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函节能〔2022〕646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为做好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取得实效,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验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是否已按合同完成建设,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数据是否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三、验收步骤
(一)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详见附件)。
(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现场核实项目是否已完成建设并将数据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出具验收报告上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委托省节能中心对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省节能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省工信厅。省节能中心应当对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省工信厅根据省节能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通报验收结果。企业若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可向省工信厅反映,省工信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反馈相关企业。
四、相关要求
(一)拟建、在建项目应按合同时限完成建设,且数据能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于项目建设完成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本工作指南印发前已完工的项目,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于指南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项目未能按合同时限完成建设或数据不能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经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省工信厅将按原有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项目补助金额的,省工信厅将按原有渠道收回超出部分的补助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任何隐瞒、虚报、作假。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公平。对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附件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报告
(示范文本)
项目建设单位 | ||||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级 | 二级或三级 | |||
项目建设是否完成 | 数据是否传输至省级平台 | |||
项目投资金额(万元) | 项目补助金额 (万元) | |||
佐证材料 | (1)项目合同、投资费用清单、发票及费用支付的有效凭证或投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计量器具和传输仪器照片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 |||
验收意见 | 验收通过或不通过 | |||
项目建设单位 | 验收单位 |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