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栏目:激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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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闽政办〔2022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核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320 

 

福建省核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健全完善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处置我省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核事故的影响,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核应急演习管理规定》《核应急培训管理办法》《核应急报告管理办法》《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核应急舆情引导管理办法》《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GB/T 1768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

1.2.2 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

《国家核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省境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省内其他核设施核事故、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等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周边省(区)及境外核设施事故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实施。

本预案中场区是指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效控制,具有确定边界的区域;场外是指场区以外的区域。

1.4 工作方针和原则

全省核应急工作贯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

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是全省核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核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省核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必要时,在省核应急委基础上成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委主任担任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省核应急委工作接受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指导。

2.1.1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军队参加核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核应急预案、核设施场外核应急预案;审核并组织实施重要场外核应急综合演习方案;督促、检查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研究决定启动Ⅲ级、Ⅱ级响应,适时向国家申请启动Ⅰ级响应和终止响应,统一指挥全省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对核事故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制定场外放射性污染区域的恢复计划和方案。

2.1.2 成员单位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台港澳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解放军31659部队、解放军92403部队、解放军94816部队、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核设施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组成。经省政府同意,省核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1

2.2 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承担省核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推动落实全省核应急准备工作;做好核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汇总、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按照省核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省核应急委的指令和指示,统筹协调和督办核应急响应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核应急响应行动情况,适时提出行动建议;核应急状态终止后,编制应急响应综合总结报告。

省核应急办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领导担任。

2.3 专家咨询组

省核应急委设立核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核工程与核技术、核安全、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医学、气象、海洋、应急管理、公众沟通等方面专家组成,为核应急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以及核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4 核应急专业组

省核应急委下设辐射监测与评价、气象、通信保障、医学救援、交通运输、群众生活保障、公安保卫、公众信息与沟通、去污洗消等九个核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专业组进入核事故现场参加救援时,在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核应急办。省核应急专业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2

2.5 核设施所在地核应急组织

2.5.1 核设施所在地设区市核应急组织

核设施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核应急委)是本市应对核事故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省核应急委的指令和指示;做好本市核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市级核应急预案;建设必要的核应急基础设施;建立通信保障、医学救援、交通运输、群众生活保障、公安保卫、公众信息与沟通等核应急支援组,协调对接省核应急专业组,支援、指导县级核应急行动组;组织本市核应急培训及核安全科普宣传;在应急情况下,适时成立市级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落实核事故应急终止后各项恢复工作。

2.5.2 核设施所在地县(市、区)核应急组织

核设施所在地县(市、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核应急委)是本县(市、区)应对核事故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核应急委的指令和指示;制定和实施县级核应急预案;建设省核事故应急前沿指挥所(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和核事故应急现场指挥所(以下简称核应急现场指挥所);建立通信保障、医学救援、交通运输、群众生活保障、公安保卫、公众信息与沟通、消防救援(洗消)等核应急行动组,协调对接省核应急专业组和市级核应急支援组;组织本县(市、区)核应急培训及核安全科普宣传;在应急情况下,适时成立县级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核应急现场指挥所,协调对接有关专业组、支援组;组织公众实施隐蔽、撤离、避迁等防护行动;具体落实核事故应急终止后各项恢复工作。

2.6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场内核应急预案,及时提出场外支援需求,兼顾场内外的衔接配合;协助省和地方核应急组织做好场外应急工作;场内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等专业力量积极融入全省核应急救援体系,必要时根据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全省核应急保障和应急行动;在应急情况下,启动场内核应急预案,指挥场内核应急响应行动,控制与缓解事故后果;确定核应急状态等级,向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通报核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事故工况、场内气象等资料,以便场外开展事故后果评价;适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场外核应急防护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场内人员隐蔽、撤离、碘片发放等防护行动;对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场内相关监测数据,向气象部门提供场内实时气象观测数据;应急状态终止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场外核应急组织报告。

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

3.1 响应行动

核事故发生后,全省各级核应急组织应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响应行动。

3.1.1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2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

当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性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应急计划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避迁或永久再定居、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同时注意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非辐射后果。

3.1.3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学诊断,实施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3.1.4 出入通道和口岸监管

根据核事故污染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等实施辐射监测等。

3.1.5 市场监管和调控

针对受核事故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放射性物质摄入。

3.1.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及周边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3.1.7 信息报告与发布

按照国家核应急报告有关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设施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信息和核应急响应情况;在接到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及以上状态的报告后,省核应急办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我省响应情况。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核事故信息发布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3.1.8 舆情管控和应对

依托省委网信办和有关涉核集团公司的舆情监测平台,及时收集舆情信息,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加强舆情管控,进行正面引导,消除负面影响,稳定公众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3.1.9 跨区域通报

3.1.9.1 与周边省(区)的通报

当我省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周边省(区)时,根据我省与周边省(区)签订的核应急合作相关协议,省核应急办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省(区)核应急办,以便对方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当我省核设施发生国际核安全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以上或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时,根据海峡两岸核安全合作有关协议,省核应急办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或根据其指令及时通报台湾地区。

3.1.9.2 国际通报

当我省核设施发生国际核安全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以上或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时,省核应急办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国际和相邻国家地区通报工作。

3.2 分级响应

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设施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各级核应急组织的响应级别分别对应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3.2.1 Ⅳ级响应

3.2.1.1 响应启动

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件,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省核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2.1.2 响应行动

1)省核应急办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国家核应急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沟通;组织相关市、县(市、区)加强值班,各级核应急指挥中心保持上下联通;通知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待命,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做好舆情监测,视情开展公众沟通;视情组织省辐射监测与评价、气象等核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

2)核设施所在设区市核应急办加强值班,启动本级核应急指挥中心;通知本级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待命,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省核应急办汇报应对情况;协调、指导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展应对。

3)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核应急办加强值班,启动本级核应急指挥中心;通知本级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待命,保持通信渠道畅通;收集分析核设施周边区域的舆情、社情,及时向省、市级核应急办汇报有关情况。

3.2.1.3 响应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解除应急待命状态,同时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研究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

3.2.2 Ⅲ级响应

3.2.2.1 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但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省核应急委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2.2.2 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核应急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组织舆情监测,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准备;视情组织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通知省通信保障、医学救援、交通运输、群众生活保障、公安保卫、公众信息与沟通、去污洗消等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协调、指导地方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信息。视情请省核应急委领导、委员和专家咨询组成员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2)核设施所在设区市核应急委根据省里部署,通知本级支援组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力量配合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气象组开展应急响应;协调、指导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开展应对。

3)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核应急委根据省、市级核应急委要求,通知本级行动组和核设施周边乡(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响应准备。

3.2.2.3 响应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解除厂房应急状态,同时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委研究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

3.2.3 Ⅱ级响应

3.2.3.1 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扩大到整个核设施场址区域(场区范围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的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省核应急委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2.3.2 响应行动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核应急委成立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委领导、委员和专家咨询组所有成员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组织、协调核事故的响应和处置工作:实施气象观测、辐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通告,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等措施,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必要的支援,做好医疗救治准备等工作;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为事故缓解和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视情研究决定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公众采取预防性撤离措施。

2)核设施所在设区市成立市级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本级支援组支援、指导核设施所在县(市、区)开展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应急行动;协调本行政区域力量给予核设施所在县(市、区)必要的应急物资、救援装备、通信保障、辐射防护等支援;市级核应急委领导视情到县(市、区)靠前指挥。

3)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成立县级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本级行动组集结,巡回医疗队、治安巡查队进入乡(镇)或街道、行政村或社区,陆上、海上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稳定性碘下发到行政村或社区,做好通信保障工作;有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进行准备,指派干部到行政村或社区稳定民心;根据省核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公众预防性撤离。

3.2.3.3 响应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解除场区应急状态,同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研究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省、市、县级核应急指挥部撤销。

3.2.4 Ⅰ级响应

3.2.4.1 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超越核设施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立即向省核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的建议,由省核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待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复后,省核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情况紧急时,省核应急指挥部可以先行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3.2.4.2 响应行动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对以下任务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实施:

①在事发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成立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各级应急队伍;在核设施所在乡(镇)烟羽应急计划区外成立核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众防护行动,并协调对接现场各应急队伍。指挥部组成及指挥关系详见3.3

②组织省核应急委各核应急专业组开展Ⅰ级响应: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加强对已经或可能受辐射影响区域的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饮用水等进行放射性监测;省气象组加强对已经或可能受核事故影响区域的环境进行气象观测;省去污洗消组启动洗消场(点);省医学救援组指导和支援受影响地区开设辐射防护工作站、开展碘片发放和伤病员检伤分类、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局部去污洗消等工作;省群众生活保障组跟踪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市场监管和调控;省公众信息与沟通组加强舆情管控和有效应对,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公众沟通;其他核应急专业组根据职责做好支援和指导。

③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事故工况诊断、释放源项分析、辐射后果预测评价等,科学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决定核应急对策措施。

④协调、调配省内应急资源,向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燃油、电力、水源、通信、食品、饮用水等保障条件支援和物资供应;参与事故抢险工作,抑制或缓解事故发展、防止或控制放射性污染等。

⑤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性碘、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决定受影响区域公众实施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

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与控制。

⑦根据核事故发展情况,请求国家、军队、相关省(区)支援。

⑧每隔1小时向国家核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遇有重大变化随时报告。

⑨按程序向可能受影响的周边省(区)、台湾地区通报情况;配合国家做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通报工作,并根据需要提出国际援助请求。

2)核设施所在设区市核应急指挥部力量重心前推至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指导和支援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核应急响应行动,视情组织受影响的其他县(市、区)采取必要的防护行动。

3)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指挥部并入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发放稳定性碘、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现场救援人员辐射防护和应急照射控制等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受影响区域公众的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

3.2.4.3 响应终止

当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已经得到控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设施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的建议,由省核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核应急指挥部。

根据国家核应急指挥部终止Ⅰ级响应指令,省核应急指挥部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终止Ⅰ级响应,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撤销。

3.3 应急指挥协调

1)启动Ⅰ级响应前,省核应急委或指挥部领导省核应急专业组和市、县级核应急委或指挥部。各核应急专业组对相应的市级支援组和县级行动组提供指导和支援。市、县级核应急委或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2)启动Ⅰ级响应后,省、市级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需要,派出由有关单位领导、专家组成的省、市级工作组参加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省核应急指挥部指定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级核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工作组负责人、县级核应急委主任担任。

3)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级核应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吸纳有关乡(镇)、现场应急队伍负责人;若放射性烟羽影响范围扩大,核应急现场指挥部位置应及时改迁至未受影响区域。

4)若放射性烟羽影响区域超出核设施所在县(市、区)时,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位置视情迁至市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受影响区域相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工作。市级核应急指挥中心需预先做好有关场所准备。

3.4 极端自然灾害和多机组事故应对措施

当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极端自然灾害威胁核设施安全或发生多机组事故时,除按规定启动各应急状态响应程序外,还需吸取日本福岛等核事故经验教训,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新要求,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应防灾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应对;

2)积极采取预防性撤离公众的措施,并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视情考虑适当扩大应急响应区域范围;

3)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电力、消防等支援。

监测预警与事故后果评价

4.1 日常监测预警

根据核设施特性,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对潜在的核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包括核事故类型和放射性物质释放后果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对机组运行参数、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工况、流出物排放、厂房内和核设施周边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当监测结果达到核设施应急状态分级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时,按核设施场内核应急预案规定的决策流程启动或申请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仍应继续进行有效的监测。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定时开展对核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预警。

建立健全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报警系统,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与省核应急指挥系统联网,构成全省核应急预警平台体系。

4.2 应急辐射监测

4.2.1 环境监测组织

应急辐射监测工作由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负责,下设陆上、海上、食物和饮用水监测3个小组,详见附件4.8

充分运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辐射站)及有关单位的辐射监测、通信、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等设施设备开展应急监测。根据场外核应急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周边建设若干个自动辐射监测站,并及时汇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监测数据,为掌握核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及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2.2 陆上监测

陆上监测在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由陆上监测小组负责,并由省辐射站具体实施。

陆上监测包括固定点γ剂量率测量、固定点累积剂量测量(TLD测量)、环境辐射(重点是γ剂量率与地表污染水平)巡测、气溶胶放射性活度测量、沉降灰和雨水的收集与测量,以及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生物样品的采样与分析测量。应急监测范围为食入应急计划区。

应急环境辐射巡测主要测量空气中γ剂量率大小、分布及道路、农田、居民区、建筑物等的表面污染状况,同时收集气溶胶、土壤、水、作物、牛奶等环境样品,并根据污染水平设置相应的污染区域标志。在食入应急计划区内划定应急辐射环境巡测路线,每条巡测路线配备数台环境监测车,车上配备GPS定位仪,γ剂量率测量仪,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便携式γ谱仪,通信器材,污染区标志器材,个人防护用具等。巡测采取换人不换设备、不换路线的方法。

环境介质采样与分析测量项目包括:雨水、沉降灰、气溶胶、水、谷物、蔬菜、水果、水产品、奶产品、畜产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4.2.3 海上监测

海上监测在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由海上监测小组负责,并由省辐射站具体实施,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海上监测包括:γ剂量率的大小与分布,表层海水的采样及其放射性活度,风向、风速和海水流向、流速等。

海上监测主要设备有γ剂量率测量仪、海水表层水采样器。监测船舶由核设施所在地方政府提供,必要时,由省核应急指挥部请求海军派出船艇支援。监测所需GPS定位仪、风向风速仪、流向流速仪、通信器材和数据传输设备等兼容使用船上设备、器材。

4.2.4 空中监测

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预先制定空中监测方案、购置监测设备,通过协调相关部门支援、购买第三方服务、场内场外共建等方式形成空中监测力量;必要时,由省核应急指挥部请求国家或军队支援。

4.2.5 食物和饮用水监测

食物和饮用水监测在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由食物和饮用水监测小组负责。监测范围为食入应急计划区全部区域,重点是受污染区域,监测内容一般以蔬菜、牛奶、饮用水为主。

4.2.6 监测结果传输和使用

陆上、海上、空中和食物和饮用水监测小组的监测数据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测数据,通过专门渠道报送省辐射站辐射数据中心,涉密数据传输应符合保密规定。

根据监测结果开展后果评价并用于指导场外应急决策和响应。通过监测数据和源项进一步修订操作干预水平,用于后续优化。

4.3 应急气象观测与预报

应急气象观测与预报是在应急情况下,为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核设施周边地区的风向、风速、降水、气温等气象观测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为核事故后果评价和有关公众防护行动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

4.3.1 组织分工

应急气象观测和预报工作由省气象组负责,充分运用省气象系统现有设备设立省核应急气象中心,为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数据。

4.3.2 气象观测

根据核应急气象观测数据需求,分为重点监测区和气象观测大区。重点观测区是以食入应急计划区为观测范围,观测网络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气象铁塔与地面气象站;气象观测大区是以核设施为中心,半径150千米内的区域范围。

在场外应急状态下,重点观测区自动气象观测站每10分钟收集、记录1次风向、风速、降水和气温资料,气象观测大区的气象站加密观测频次为每小时1次。

4.3.3 天气预报

在场外应急状态下,天气预报范围为核设施周围150千米区域;核应急天气预报的时间为每天早、中、晚、午夜各1次,内容为未来24小时天气状况、风向、风速、降水量,必要时适当增加预报时次和内容。

4.3.4 气象通信

省气象组负责将核应急气象资料汇总,按照省核应急委要求的通信方式和资料格式、内容,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4.3.5 气象保障

省气象组负责核应急气象观测、预报设备保障工作。

4.4 事故后果评价

专家咨询组利用源项数据、气象数据、地理信息、辐射监测数据等,通过事故后果评价软件,对核事故放射性释放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或实时评价,为省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警报

应急警报是核事故发生时,用以告知一定范围内公众采取隐蔽、撤离等防护措施的手段。

5.1 警报发布和解除

应急警报的发布和解除,由省核应急指挥部决策并下达指令,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组织实施(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未成立前由县级核应急委或指挥部组织实施,下同),一般在组织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时发布,在终止应急状态时解除。警报范围为采取隐蔽、撤离等防护措施的区域。

5.2 发布途径和方法

应急警报通过网络、短信、电视、广播、音响警报器、鸣笛、敲锣等方法发放。应急警报的音视频、文字由县级核应急办预先制备,并妥善存放,确保随时启用。

1)核设施所在县(市、区)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关于发放应急警报的指令后,立即在电视广播节目滚动播放应急警报。

2)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各行政村或社区负责人接到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关于发放应急警报的指令后,迅速通过敲锣、广播、摇响手持式警报器等方式,发放警报。

3)核设施所在县(市、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接到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关于发放应急警报的指令后,迅速通过短信向辖区内的公众发放警报。

场外应急防护措施

场外应急防护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紧急防护行动,主要有撤离、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其辅助措施有呼吸道和体表防护、进出通道控制、局部区域封锁、人员去污洗消等;二是长期防护措施,主要有食物和饮用水控制、临时避迁、永久迁居及道路、土地、建筑物等的去污。

受影响区域人员的隐蔽、撤离、服用稳定性碘等工作由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负责组织,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具体实施。

受影响区域撤离人员所需生活物资调配、发放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

进出通道控制中的陆上交通管制、海上交通管制工作由省、市级公安保卫组指导和支援,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组织实施;去污洗消工作由省去污洗消组负责。

稳定性碘的储备、发放、服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的应急医疗救治和公众疾病预防、常见病治疗、心理咨询以及核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照射控制由省医学救援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支援,市级医学救援支援组、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参与具体实施。

食品和饮用水的监测由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

核事故后期的避迁由省核应急委组织专家评估,确认迁出区域满足终止避迁的通用干预水平条件后,由省核应急委作出决策,市、县级政府组织避迁人员返回原地。

上述各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2

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

应急终止后,各级核应急委、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

7.1 主要任务

全面开展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和评价,进行综合性恢复整治;解除紧急防护行动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进一步做好转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和医学随访,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等。

7.2 组织分工

恢复工作由省核应急委组织,市、县级核应急委执行,省、市、县级各核应急工作组按分工具体实施。

7.2.1 省核应急委

制订场外恢复规划方案,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核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国家、军队和兄弟省(区)对恢复工作的支援;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报告恢复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终止场外应急状态后1个月内,上报应急响应行动总结报告。

7.2.2 市、县级核应急委

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异地安置;组织环境去污和恢复;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公众情绪;组织恢复本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完成省核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2.3 省核应急专业组

1)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继续组织辐射监测和环境样品的采样分析与评价;对受污染区域的食物和饮用水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意见。

2)省气象组:综合整理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气象资料,为开展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和评价提供气象数据支持;根据需要,继续提供恢复工作期间的气象观测和预报。

3)省通信保障组:继续指导和支援地方恢复工作的通信保障。

4)省医学救援组:继续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参加恢复工作的人员进行照射控制和剂量测量,并建立档案;对受照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并建立档案。

5)省交通运输组:为恢复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省群众生活保障组:指导地方做好转移居民的安置工作,视情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并恢复正常生活;做好离散和失踪人员寻找、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等;为恢复工作提供电力、饮用水以及其它物资保障。

7)省公安保卫组:解除相应区域的封锁和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对恢复工作所需的进出通道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8)省公众信息与沟通组:向公众发布终止Ⅰ级响应状态的通告;开展核应急知识宣传,稳定公众情绪,进行正面宣传引导。

9)省去污洗消组:组织受污染道路、地面、建筑物的放射性检测和去污洗消;处置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固定残留的放射性物质。

7.3 场外应急状态终止后其他活动

省核应急委各核应急专业组及市、县级核应急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书面报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委将场外核应急响应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关于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其他核事故的应对

对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以及省外、境外发生的核事故等,根据其可能产生的辐射后果及影响范围,省核应急委、相关设区市和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响应。

8.1 乏燃料运输事故应对

乏燃料运输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属集团公司(院)、省核应急委和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并按照本单位的乏燃料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由省核应急委负责组织省内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省核应急委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请求支援。

8.2 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应对

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已经或可能对省内局部区域产生辐射影响时,省核应急委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涉核航天器污染碎片搜寻与收集、分析研判、辐射监测、环境去污、信息通报等工作。

8.3 省外或境外核事故应对

省外或境外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我省产生影响时,省核应急委参照本预案,视情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辐射监测、部门会商、分析研判、口岸监管、市场调控、国际通报与援助等工作;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指示和周边省(区)的请求,及时提供支援或支持。

应急支援和配合

本省核应急物资、人员、技术等资源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请求国家、军队、兄弟省(区)、核设施营运单位、社会各界给予支援与配合。

9.1 场内、场外核应急工作配合

9.1.1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场外应急工作的配合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场外应急提供的配合包括:提供场外应急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提供事故后果评价方面的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场外应急巡测。

9.1.2 场外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

在应急情况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委提出支援申请,为场内提供必要的支援,包括:自然灾害信息通报、场内电网设施抢修、应急物资、交通运输、治安保卫、医疗急救、放射性检测与洗消、通信保障等。

9.2 军队支援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核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支援力量。根据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规定,相关任务部队担负我省核事故的应急支援,主要包括:

1)福建省军区负责应急情况下组织民兵分队参与救援行动,协助搜救、转移、疏散受困遇险人员,抢救、运送重要救援物资,协调保障驻闽部队参与救援行动。

2)解放军31659部队负责应急情况下放射性去污洗消,提供辐射应急监测支援和工程抢修保障。

3)解放军92403部队负责向上级协调兵力参与应急情况下海上警戒、受污染船舶去污洗消、运输保障和海上辐射监测任务。

4)解放军94816部队负责应急情况下配合做好航空辐射监测、航空运输保障等任务。

5)武警福建省总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维护社会治安、去污洗消等任务。

6)福建海警局负责应急情况下支援省公安保卫组,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等任务。

9.3 国家支援

应急情况下,请求国家对我省提供专家咨询、辐射监测、医学救助、事故后果评价、去污洗消、物资保障等支援。

9.4 相关省(区)支援

应急情况下,根据我省与周边省(区)签订的核应急合作相关协议,请求周边省(区)提供技术力量、监测、防护器材、药品、生活必需品等支援。

9.5 国际支援

必要时,由省核应急委或指挥部报请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申请国际支援。

10 公众信息沟通及新闻发布

10.1 公众宣传

各级核应急组织应积极开展核安全公众宣传,让公众深入了解核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选项,熟悉核安全核应急的基本常识,消除恐惧心理,提升防护技能和甄别谣言的能力,理解和配合场外核应急预案实施。

10.2 舆情监测及公众沟通

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加强对新闻舆论管控,严格按照省委突发事件舆情引导处置相关工作机制及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报道和发布信息,重视省际公众信息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强化对舆情信息的监控管理,及时制止不实信息散播;加强对公众的沟通和引导,防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各种错误信息。保持报刊、广播、电视等信息渠道畅通,确保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并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解答公众疑问,发布社会关注信息。

10.3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发言人、发布地点由省核应急委或指挥部指定。新闻发布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核设施事故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结果、核应急决策与应急防护措施、核应急组织提供的工作情况以及从公众中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发布新闻通告或提供新闻报道资料,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上组织报道;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事故情况和应急响应工作进展;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就社会关注的问题答记者问。

11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11.1 应急计划区

11.1.1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确定及相关准备

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确定,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建议,经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和省核应急委论证后,作为场外核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由省核应急委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

我省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一般以核反应堆为中心,烟羽应急计划区半径为10千米(内区半径为5千米),食入应急计划区半径为50千米。

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应重点做好隐蔽、撤离、服碘等准备(其中内区重点做好预防性撤离准备),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适当扩大应急响应范围。食入应急计划区内重点做好食品和饮用水的辐射监测与控制等准备。

11.1.2 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确定

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于应急计划区范围未超过场区边界的,应考虑特殊情况下适当扩大应急响应范围。扩大的应急响应范围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类型、厂址特征和事故可能造成的辐射后果影响,经充分论证并确定后,报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同时报省核应急委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11.2 技术准备

省核应急委依托各成员单位现有能力,健全完善指挥决策、陆海空辐射监测、气象观测预报、地震监测、海洋监测、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去污洗消等核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体系,指导市、县级核应急委、核设施营运单位做好相关核应急技术准备。重点组织开展以下核应急能力建设:

1)指挥决策:持续完善省核与辐射监管指挥决策系统,形成可靠的核应急监测预警、事故后果评价、决策支持能力。

2)辐射监测:持续完善覆盖全省的陆地和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为核应急辐射监测、事故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3)辐射防护:逐步提升全省各级核应急队伍辐射防护装备水平。

4)医学救治:开展辐射医学救治、医学心理疏导等技术研究,使我省具备较强的核应急辐射损伤救治和心理干预能力。

5)气象观测:建立和完善核设施周边气象观测网络,提升核应急气象保障能力。

11.3 队伍建设

省核应急委依托各成员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现有能力,加强突击抢险、辐射监测与评价、气象、通信保障、医学救援、交通运输、群众生活保障、公安保卫、公众信息与沟通、去污洗消等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物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行动方案,开展专业培训和演习演练。省核应急委、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核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场内外联动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核应急组织要在编制相关预案和执行程序时,明确其专业队伍以及所需物资、设施、设备种类、数量和来源等。省核应急办、核设施营运单位加强核应急专家咨询组建设,为应急指挥决策、工程抢险、辐射监测、医学救治、科普宣传等提供技术支持。

11.4 物资保障

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辐射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气象观测、事故抢险、去污洗消和供电、供水、通信、交通运输、人员安置等方面物资储备。市、县级核应急委要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库,做好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治药械等储备,并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做好撤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物资装备的准备。

11.5 资金保障

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金,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纳入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年度经费预算。核电厂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由核电厂和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各级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政府承担部分,由各级政府共同筹措使用。其他核设施的核应急准备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筹措。

11.6 主要应急设施

各级核应急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好核应急设施,包括:核应急指挥中心、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核应急现场指挥所、应急辐射监测网、气象观测网、去污洗消场(点)、人员车辆撤离通道、撤离人员安置点等。

11.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地址:福州市福飞北路400号)在核应急演习和核事故状态时,是省核应急委或指挥部办公场所,也是省核应急办日常办公和值班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核应急办按照国家关于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求,做好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11.6.2 核设施所在设区市核应急指挥中心

市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在核应急演习和核事故状态时,是市级核应急委办公场所,也是市级核应急办日常办公和值班场所。市级核应急办负责本级核应急指挥中心的维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专用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市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应具备必要的指挥通讯系统,以保证和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各应急队伍之间的联络和信息交流。

11.6.3 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

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是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县级核应急委或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场所,也是县级核应急办日常办公和值班场所。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位于比较接近核设施,但又不受核事故影响的安全区域,具备必要的指挥通讯系统,保证与省、市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及参与现场响应行动的各应急队伍之间的联络和信息交流;配置必要的辐射防护装备、个人剂量计和碘片等,以备应急工作人员使用;设置指挥大厅、控制室、领导决策室、行动组工作室、值班室、通信设备机房等,指挥大厅配有显示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响扩音系统、安保监控系统等软硬件系统。

县级核应急办负责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的维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1.6.4 核应急现场指挥所

核应急现场指挥所是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响应行动的场所,一般设在核设施所在乡(镇)烟羽应急计划区外。启动Ⅰ级响应时,经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授权,作为核应急响应行动的现场指挥所,设置指挥室,配置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辐射防护装备、个人剂量计和碘片等。

11.6.5 去污洗消、公众宣传等场所

根据需要,核设施所在县(市、区)应建设核应急去污洗消场(点)、公众宣传场所等设施。县级核应急办负责相关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用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1.7 通信和运输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保障组负责组织,市、县级通信保障组负责实施。全省各级核应急组织要加强应急通信与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和网络传输能力,确保核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保障由省交通运输组负责组织,市、县级交通运输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公安等部门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完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

11.8 演习演练

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建立健全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方式,定期开展演习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实用性、针对性,保持和提高核应急响应能力。

省核应急委负责组织省级核应急综合演习。核电厂首次装(投)料前或在运核电厂址有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投)料前,省核应急委会同核电厂营运单位组织实施核应急场内外联合演习,并接受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评估。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单项演练。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场内综合演习和单项演练,参加省核应急委组织实施的联合演习。

各级核应急组织开展演习的频次、规划计划、审批备案、组织实施、评估总结等应符合国家核应急演习有关规定。

11.9 培训

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进行培训,增强各类应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完成应急响应任务。

培训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省核应急委负责省本级核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单位以及核应急专业组骨干的培训;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人员培训;市、县级核应急委和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本级、本单位的核应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级核应急组织开展培训的频次、范围、学时、内容等应符合国家核应急培训有关要求。

12 附则

12.1 奖励和责任

对在核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核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核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 预案管理

12.2.1 预案制定

省核应急办负责制定本预案,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12.2.2 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预(方)案和各核应急专业组工作方案制定

根据本预案,省核应急办负责制定省内各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相应的核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各核应急专业组应按照国家场外应急执行程序有关规定以及省内各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并报省核应急办备案。

12.2.3 预案修改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等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事故源项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应对和演习中发现问题需要重大调整;应当修订的其他重要情况。预案至少每35年修订1次,如确实无需修改,应向审查批准单位报告说明。

12.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应急办)负责解释。

1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成员单位及专业组职责

1.1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核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媒体采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省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开展涉核安全网上宣传,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涉核安全网络舆情信息巡查监测,协调处置网络相关敏感信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省委台港澳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台港澳办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向国台办报告应急情况下涉台事务相关情况;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应急情况下涉台事务;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情况下涉台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涉台善后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职责范围内核应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援。

省教育厅:督促指导省(部)属高等学校、厅属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教育;在应急情况下,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师生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核安全科普宣传。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协调核应急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与调运;做好应急无线电频率管控工作。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核应急准备资金;在应急情况下,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资金的调配。

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核应急委日常工作;管理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对核设施的应急决策和事故发展趋势进行技术研判,实施监督,必要时进行干预;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估建议;负责对核事故后果开展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恢复重建的措施和建议;参与核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住建厅:指导核应急所需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省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指挥、协调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做好应急救援、疏散等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和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系统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做好受放射性污染区域内农产品的应急管控,严禁可能受到污染的农产品流出生产基地,并协助有关部门按专业要求销毁受污染农产品。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商务系统有关单位及有关重点保供企业做好核应急市场供应保障准备相关工作;监测、分析事故影响区域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情况;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调控供应,保持市场供应平稳。

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单位及地方部门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组织开展核事故辐射损伤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地方卫健部门开展核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食品和饮用水辐射污染监测与评价,提出处置意见。

省应急厅:指导受核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及物资调配工作。在复合灾害下,组织、协调、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广电局:实施公众核应急广播电视宣传和报道工作。

省人防办:指导场外核应急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和协调警报报知工作;协调提供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用于安置撤离人员。

福建海事局:负责核事故应急有关海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及海上搜寻救助。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气象系统有关单位及地方部门和台(站)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包括应急气象资料供给保障和气象咨询准备等;在应急情况下,提供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所需的气象数据;开展核气象条件分析,提供放射性污染扩散影响预评估的技术咨询。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震系统有关单位及地方部门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包括做好核设施及其周边地震灾害基础信息、背景资料的准备,提供有关地震监测预报信息等;监督核设施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负责核设施所在地区域地震监测工作;在应急情况下,负责提供震情、震灾信息及地震领域相关资讯。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省核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组织协调电信营运单位做好核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期间通信顺畅。

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除核安全外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在应急情况下,配合参与协调核应急响应行动,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福州、厦门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省核应急委的领导和指挥下,在各自关区范围内的口岸监管环节组织开展核事故后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污染的监测与初步处置。

福建省军区:负责应急情况下组织民兵分队参与救援行动,协助搜救、转移、疏散受困遇险人员,抢救、运送重要救援物资,协调保障驻闽部队参与救援行动。

武警福建省总队:负责省核应急指挥部警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等;配合做好应急情况下事故地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和封锁等工作;参与做好应急情况下放射性污染物去污洗消等工作。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社会面消防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情况下放射性污染物去污洗消工作。

解放军31659部队:负责应急情况下放射性污染物去污洗消,提供辐射应急监测支援和工程抢修保障。

解放军92403部队:负责向上级协调兵力参与应急情况下海上警戒、受污染船舶去污洗消、运输保障和海上辐射监测任务。

解放军94816部队:负责应急情况下配合做好航空辐射监测、运输保障等任务。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核事故情况下场外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核设施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设区市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核事故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场内核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场内核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核应急委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场外核应急防护措施建议;协助和配合做好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

1.2 各专业组职责

1.2.1 辐射监测与评价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生态环境厅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环境辐射监测应急工作方案;定期和实时分析研究环境辐射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时向省核应急委提供数据,并提出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制定和实施场外核应急辐射监测方案,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大气、水体)、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请求军队进行场外核应急监测支援建议;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开展核事故后果评价并报告评价结论,提出场外核应急对策和执行防护措施建议;对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实施辐射监测。

1.2.2 气象组

由省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气象局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气象应急工作方案;建立省核应急气象观测系统,同核设施营运单位交换气象数据;及时向省核应急委提供核事故后果评价和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区域气象数据和天气预报信息。

1.2.3 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单位、专用通信局组成,省通信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方案;做好核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设区市核应急指挥中心、省核应急前沿指挥所、核应急现场指挥所等相关组织和单位之间应急通信。

1.2.4 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健委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卫健委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加强与国家卫健委核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制定碘片的储备、使用计划和发放办法;开展辐射防护、辐射损伤救治技术指导;协助地方核应急组织统一向应急工作人员和可能受照射的公众发放碘片,并指导碘片使用;提出核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指导相关地区做好公众防护工作,开展受照剂量估算;组织、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受影响区域公众健康风险评估与筛查、心理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工作;参与饮用水和食物放射性污染监测与评价,提出卫生处置意见。

1.2.5 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及所属单位组成,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交通运输工作方案;提供紧急撤离时所需陆、水路交通运输工具,做好撤离人员、应急物资运输及应急交通道路抢修等保障工作;做好内河水域应急交通管制。

1.2.6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省应急厅、发改委(省粮储局)、工信厅、商务厅、人防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组成,省应急厅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核应急物资保障和市场物资保障方案;指导地方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影响区域有关群众的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地方选择核应急隐蔽、撤离安置点,提出应急隐蔽、撤离安置办法;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受核事故影响区域的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置点各类物资供应及受影响区域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制定各类应急物资生产、征购、调拨计划,实施市场调控,确保应急物资供应;提出请求支援的应急物资清单,做好国家及省外应急支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核事故终止后,协助地方核应急组织做好紧急转移和居民安置,以及安置点的善后工作。

1.2.7 公安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武警福建省总队、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影响区域社会治安行动方案;指导核事故影响地区做好区域封控、交通疏导、治安管控,以及重要设施、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海上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海上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消防救援工作,根据指令支援场内火灾扑救工作;支援核事故场内治安保卫工作。

1.2.8 公众信息与沟通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广电局及其所属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公众宣传应急工作方案;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核安全核应急知识科普,避免公众误解,消除恐慌心理;收集分析公众心理动态和境内外舆情,并及时报省核应急委;受权发布核事故信息,答复公众咨询,引导舆论;做好核应急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协调、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

1.2.9 去污洗消组

由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解放军31659部队及其所属单位组成,解放军31659部队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去污洗消应急工作方案;做好去污洗消能力建设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去污洗消队伍对污染区撤出的人员、车辆、物资器材以及参加应急抢险受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装备等进行放射性去污;对放射性污染物进行检测、分类,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支援放射性污染监测和去污洗消;提出对建筑物、土壤等大面积污染区域实施去污洗消行动方案。

 

应急防护措施

2.1 应急防护措施适用时机

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进出通道、紧急撤离、临时避迁、永久迁居、个人防护、人员去污等防护措施适用时机详见附件4.1

2.2 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应急响应中所采取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响应行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能够说明干预所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化。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因辐射照射产生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应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详见附件4.24.34.44.5

2.3 隐蔽

隐蔽是指人员进入具有较好防护效能的建筑物内,关闭门窗,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在核事故早期是一种方便有效、代价较小的防护措施。

2.3.1 组织分工

1)省核应急指挥部负责作出隐蔽决策并下达指令,各核应急专业组、支援组负责对口指导和支援现场隐蔽行动。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负责组织隐蔽。

3)核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2.3.2 范围和场所

实际隐蔽范围根据核设施营运单位建议、事故后果预测评价,并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后提出方案,由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可能是烟羽应急计划区部分区域,也可能扩大到烟羽应急计划区外的部分区域。

世界卫生组织给出了各类常规建筑物放射性烟羽和地面沉积物的辐射照射屏蔽因子(屏蔽因子值越小,屏蔽效果越好),详见附件4.6。集中隐蔽所由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和相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预先选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实施隐蔽时,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组织人员在通道上设置明显导向标志,并向公众广播。

2.3.3 隐蔽程序

1)省核应急指挥部下达实施隐蔽指令,明确隐蔽范围、开始时间、要求等,省、市级各核应急专业组、支援组对口指导和支援现场隐蔽行动。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隐蔽,发放隐蔽警报;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对接进入现场的各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公众实施隐蔽。

3)县级医疗救援行动组向隐蔽区派出巡回医疗队,定时巡视各隐蔽场所,指导分发稳定性碘(分发碘片与隐蔽往往同时进行),组织防病治病,并协助稳定公众情绪。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派出治安巡查队,加强隐蔽区内治安保卫;派出交通管制队,对受污染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机动分队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派出船舶和人员,对受污染海面实施交通管制。县级公众信息与沟通行动组运用广播、电视播放隐蔽指令,说明事故情况,明确隐蔽要求;向相邻区域发出通告,告知事故概况。

2.4 撤离

撤离一般分为预防性撤离和放射性烟羽释放过程中撤离两种。预防性撤离发生在放射性核素释放前,是最有效的预防性措施,但代价和风险较大。因此,当需采取该防护措施时,首先是基于对事故放射性释放情况的预测,并进行代价利益分析。放射性烟羽释放过程中的撤离,是被动撤离,对公众和应急人员危害较大,同样要做代价与利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公众撤离的组织较为复杂,应尽可能减少公众在撤离过程中可能受到的照射。

2.4.1 组织分工

1)省核应急指挥部负责作出撤离决策并下达指令,各核应急专业组、支援组负责对口指导和支援现场撤离行动。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负责组织撤离。

3)核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未成立前的预防性撤离由县级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先行组织。

2.4.2 范围

预防性撤离一般首先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进行。实际撤离范围根据核设施营运单位建议、结合事故后果评价结果,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后提出方案,由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烟羽应急计划区重点做好撤离准备,并考虑在严重事故情况下适当扩大撤离范围。

2.4.3 路线和人员运输

人员撤离路线和公众撤离集合点应预先选定。撤离人员在洗消场(点)完成洗消后(预防性撤离公众无需进行洗消),由车辆统一转移至安置点。

撤离公众所需客运车辆由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负责征集和调用。撤离公众所需船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征集和调用。运力不足时,组织二次运送或请求省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2.4.4 公众集中、登车和人员清点

1)按就近撤离的要求,预先设置公众撤离的集合点。

2)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和医院住院人员优先撤离;其余公众尽可能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组织撤离。

3)撤离公众登车后,所在行政村或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清点人数,并将清点情况逐级上报,以确保公众全部撤离。

4)自备车辆撤离的公众,由所在行政村或社区、企事业单位派专人负责组织前往洗消场(点),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沾污人员需洗消后再撤离至安置点。

2.4.5 公众检测和去污洗消

采取预防性撤离时,人员和车辆无需进行洗消,直接按指定路线驶往安置点。采取放射性烟羽沉降后撤离时,撤离公众、车辆需沿指定路线先到洗消场(点)检测并经去污洗消处理后才能前往安置点。

2.4.6 公众安置

应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的安全区域选定一个或多个安置点。当地的学校、招待所、旅馆、会议场所和影院等都可以考虑作为安置点。

安置点需为撤离人员提供食物和住宿及必要的医疗服务,并有能力鉴别进入安置点的撤离人员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安置点应配备以下物品:食物和饮用水、衣物、被褥、家具、电话、电视、广播、网络、卫生和洗衣设备、急救设备和预防药物、便携式监测仪、安置计划手册等。

2.4.7 撤离区控制与治安保卫

撤离区控制与治安保卫工作在省、市级公安保卫组的指导和支援下,由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负责实施,分为撤离区的封锁和治安巡查两部分。

陆上封锁:根据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接到撤离指令后,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立即对污染区域实施封锁。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及变化,封锁范围可视情调整。

治安巡查:为确保撤离区公众、单位财产的安全,需在撤离区组织治安巡查。

1)治安巡查由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负责组织。可由当地派出所、有关单位安保人员、当地民兵组织及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派出的机动力量联合组成的治安巡查队具体实施。

2)相关行政村或社区各建立一支治安巡查队,在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后视情开始巡查;公众撤走后,每隔1小时巡查1次;放射性烟羽经过时,可改为24小时巡查1次。

3)治安巡查人员在封锁区内的防护措施、工作时间,由省医学救援组确定,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负责定时通知或预告应急人员替换时间。

2.4.8 撤离程序

1)省核应急指挥部下达撤离指令,明确撤离范围、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及撤离要求等。省去污洗消组启动洗消场(点),对撤离公众和运输车辆进行辐射检测和去污(洗消)处理,其他核应急专业组、支援组对口指导和支援现场撤离行动。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撤离:根据撤离范围内公众人数、可征集车辆数、撤离时间,制定撤离方案;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下达撤离方案,发布撤离警报;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对接进入现场的各应急队伍,具体组织现场公众实施撤离。

3)县级通信保障行动组负责通信保障;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派出巡回医疗队,组织防病治病、指导稳定性碘的分发服用,并随公众一并撤至安置点继续工作;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派出治安巡查队,负责撤离区、隐蔽区、安置点治安保卫,协助组织公众撤离;派出交通管制队对陆上第一类封锁区域、第二类交通管制区域、第三类交通管制路段(见附件2.7.1.2)实施交通管制;指定消防分队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组织机动分队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撤离区域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接到指令后,立即传达指令、布置任务、明确要求,并向每个行政村或社区派出人员协助撤离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行政村或社区负责人在治安巡查队、巡回医疗队配合下,按照规定时间将撤离公众集中到人员集中乘车点或临时集中隐蔽所;然后清点人数,寻找离散人员;对于未找到的离散人员在确定继续寻找的方法后,向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报告情况;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公众撤离到洗消场(点)进行检测,预防性撤离则直接转移至安置点;省去污洗消组在洗消场(点)对撤离公众、车辆先进行检测,未发现放射性污染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将人员继续转移至安置点;存在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车辆就地或到洗消场(点)进行去污洗消处理,洗消合格后,再由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转移至安置点;安置点与撤离区域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密切配合,将撤离人员有序安置到计划的安置点;撤离人员原则上按原行政管辖关系管理;在安置点,由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供应生活物资,县级公众信息与沟通行动组开展公众宣传、稳定公众情绪,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负责安置点治安保卫,县级医疗救援行动组派出的巡回医疗队继续工作;有撤离任务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和县级各行动组定时将撤离情况报核应急现场指挥部,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交通运输车辆燃油消耗等队伍自身保障原则上由任务单位负责,确有困难由各级指挥部协调解决;驾乘人员的防护由各级医学救援组指导;与撤离点、安置点的衔接方式在相关行动组执行程序中具体明确。

2.5 稳定性碘的储备、发放和服用

在放射性烟羽到达之前服用稳定性碘,能有效阻止放射性碘在甲状腺中沉积,是场外核应急响应中常用的防护措施之一;服用稳定性碘作为一项防护措施,通常与隐蔽和撤离行动同时使用。稳定性碘是以碘化钠或碘化钾形式制成的碘片,每片含纯碘100毫克。

2.5.1 组织分工

1)稳定性碘的储备数量、发放和使用办法由省医学救援组负责提出,由省、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储备,以核设施所在县(市、区)为主。

2)省核应急指挥部负责作出发放和服用稳定性碘的决策并下达指令,省、市级医学救援组负责指导和支援稳定性碘的发放和服用。

3)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负责组织稳定性碘的发放和服用。

4)核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2.5.2 发放和服用范围

稳定性碘的发放、服用范围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受放射性烟羽影响的区域。特殊情况下,其范围可能超过烟羽应急计划区。拟服用对象为:

1)受影响区域的公众;

2)进入污染区的核应急工作人员;

3)核设施营运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营运单位自行解决,不足时向场外请援)。

根据核设施周边地区实际情况和核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发放、服用的人数。

2.5.3 稳定性碘准备

1)数量:实行全省共享,按照核设施烟羽应急计划区内人口每人每天1片、每人2天的数量进行实物和协议储备,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按常住人口每人1天的量实物储备于基层单位。碘片按照保质期存放,在保证应急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储备数量,减少浪费。碘片不足部分采取核设施营运单位之间相互调剂、临近省市调配等方式解决。

2)稳定性碘的储存和保管:按照集中管理又便于发放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存。稳定性碘由储存单位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地点,并指定专人负责。

3)稳定性碘的检查和更换:省核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储存点的保管情况每年进行1次检查。

2.5.4 稳定性碘发放

由基层储存单位按照各行政村或社区所辖人数一次性分发给各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再由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当地派出所、当地医疗人员(或县级巡回医疗队)组成的碘片分发小组将稳定性碘和服用说明书分发到公众并登记造册。企事业单位可派员到所在地储存点领取后分发给职工并登记造册。

在放射性烟羽到达之前分发到公众个人手中。进入放射性烟羽区的核应急工作人员由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在开设的辐射防护工作站组织发放和登记。

2.5.5 稳定性碘服用

稳定性碘的服用方法由省医学救援组负责提出。

2.5.6 发放和服用程序

1)省核应急指挥部下达发放和服用稳定性碘指令,明确发放和服用范围及开始时间、服用要求等;省、市级医学救援组负责指导和支援稳定性碘的发放和服用。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稳定性碘的发放和服用;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稳定性碘的发放和服用。

3)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立即通知各储存保管单位做好稳定性碘发放准备;发放和服用稳定性碘区域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接到指令后立即召开有关会议,传达指令、布置任务、明确要求,并组织碘片分发组;在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指导下,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碘片分发组按照所辖人数将稳定性碘分送到各行政村或社区、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或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碘片分发小组,将碘片和服用说明书分发给公众并登记造册;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指导公众准确服用;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定时将稳定性碘发放、服用情况报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核应急现场指挥部定时将情况报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

2.6 撤离公众生活物资保障

2.6.1 组织分工

撤离公众的生活保障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省、市级群众生活保障组指导和支援,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组织实施。

2.6.2 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核应急通用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撤离公众所需生活物资的品种包括粮食、饮用水、蔬菜、肉类、食用油、豆制品、液化气、燃气灶具、建筑材料、餐具、厨具、床上用品、四季衣服等,根据烟羽应急计划区的撤离人数确定储备的数量。

2.6.3 物资供应程序

1)撤离指令下达后,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在组织公众撤离的同时,向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需安置的总人数及各安置点具体人数,提出生活物资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交接地点、交接人员的具体建议,由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批准并指令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负责协调筹措。

2)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接到指令后立即筹措,尽可能在本县(市、区)征购和调拨;本地确有困难时,经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向省核应急指挥部请援。

3)各种物资筹措完毕后,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将物资存放地点、供应时间、交接地点、交接人员等列出清单交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相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并派出人员协助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将物资运送至安置点。

4)县级交通运输行动组接到清单后,立即组织车辆在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协助下将物资运送至安置点。

5)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接到清单后,立即组织人员在安置点指定地点接收、清点物资。

6)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组织下,各行政村或社区按照规定将物资分发给撤离安置的公众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7)多余物资一律由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保管,不得转让和出售。

2.7 陆上交通管制和海上交通管制

2.7.1 陆上交通管制

2.7.1.1 组织分工

陆上交通管制工作由省、市级公安保卫组指导和支援,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组织实施。

2.7.1.2 陆上交通管制划分

根据核设施周边地区道路情况,交通管制范围划分为4种类型,应急时的交通管控范围应根据核事故的实际影响区域予以调整。

1)第一类为封锁区域: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外沿设立若干个交通控制点,控制核设施所有陆上进出通道,对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实施环形封锁;该区域实施封锁后,除持有特许通行证的核应急工作车辆、人员外,其余车辆、人员一律只出不进。

2)第二类为交通管制区域: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沿设立若干个交通管制点,对烟羽应急计划区实施封闭式的交通管制;该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后,与核应急处置无关车辆、人员不得进入。

3)第三类为交通管制路段:为保证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实施,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设立交通调整点或路段管制的方法,对有关县(市、区)城区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4)第四类为部分交通管制路段:为保证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实施,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设立交通调整点或路段管制的方法,对有关县(市、区)主要进出干道实施部分交通管制。

2.7.1.3 核应急车辆特许通行证发放和使用

1)核应急车辆特许通行证由省核应急办商公安、交通有关部门先期统一印制,各级核应急办保存管理。应急情况下由省核应急指挥部发布使用指令,各级核应急办具体发放。

2)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核应急办申请领用,如有遗失需立即向发放单位报告。

3)核应急车辆特许通行证只能在省核应急指挥部下达启用指令后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

2.7.1.4 陆上交通管制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省核应急指挥部不单独下达实施交通管制指令。进入某级响应状态指令即是实施相应封锁和交通管制的依据。

1)接到启动Ⅲ级响应指令后,负责第一类封锁区域的人员待命。

2)接到启动Ⅱ级响应指令后,对第一类封锁区域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第二类交通管制区域的人员待命。

3)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对第一类封锁区域、第二类交通管制区域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第三类交通管制路段的人员待命。

4)接到撤离指令,公众开始登车撤离时,对第一类封锁区域实施封锁、第二类交通管制区域实施封闭式交通管制、第三类交通管制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第四类部分交通管制路段的人员待命。

5)接到省核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的指令后,解除相应区域、路段封锁和交通管制,待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后,人员撤回归队。

2.7.2 海上交通管制

2.7.2.1 组织分工

海上交通管制工作在省公安保卫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市公安保卫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和支援,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具体实施。

2.7.2.2 管制措施

海面管制分为一级管制区域和二级管制区域,应急时的管制范围应根据核事故的实际影响区域予以调整。

1)一级管制区域

一级管制区域范围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海域。对该海域实施交通管制后,任何船舶不得进入,已在该海域的船舶撤至烟羽应急计划区以外海域。放射性烟羽释放后,所有船舶驶往指定位置择泊靠岸,人员全部上岸检测和去污洗消后由陆上撤离至安置点。

2)二级管制区域

二级管制区域范围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外区全部海域。对该海域实施交通管制后,船舶一律只出不进,所有滞留在该海域船舶就近停靠码头锚泊,人员就近隐蔽并按照要求服用稳定性碘。

2.7.2.3 管制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省核应急指挥部不单独下达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指令。进入某级响应状态指令即是实施相应海面封锁和海上交通管制依据。

1)接到启动Ⅲ级响应指令后,相关船艇进入值班待命状态。

2)接到启动Ⅱ级响应指令后,发布海上交通管制通告,对一级管制区域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3)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对二级管制区域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对一级管制区域实施海面封锁。

4)接到撤离指令后,允许转移撤离公众的渔船通过,并引导其驶往指定码头。

5)接到终止应急响应指令后,解除相应海域封锁和交通管制,待恢复正常海上交通秩序后,船艇返航归队。

2.8 去污洗消

2.8.1 组织分工

省去污洗消组负责组织实施去污洗消,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2.8.2 洗消对象

1)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

2)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车辆(船舶)、设备仪器、各类物资。

3)放射性烟羽沉降(特别是湿沉降)后被污染的道路、地面、土地、房屋等。

2.8.3 洗消场(点)开设

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沿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陆上洗消场(点)、海上洗消点。

2.8.4 人员的检测与去污处理

1)检测的设备与方法:充分运用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现有防化装备、器材开展去污洗消工作。洗消场(点)配备通道式放射性污染检测仪和一定数量手持式放射性污染检测仪。

在放射性烟羽释放前撤离的人员,直接转移至安置点;在放射性烟羽释放后撤离的人员,由洗消场(点)进行检测,辐射监测结果超标的人员就地或集中转移至洗消场(点)进行去污处理后转移至安置点。

2)人员的去污处理:受污染人员通过更换受污染的衣服、鞋帽,淋浴或局部清洗等方法进行去污处理。经多次去污处理,放射性污染仍超标的人员,由省、市级医学救援组组织专门医疗去污。

2.8.5 车辆或船舶的检测与去污洗消

1)检测方法:在放射性烟羽释放前撤离的车辆或船舶,无需进行检测;在放射性烟羽释放后或经过烟羽应急计划区应急救援的车辆或船舶,由洗消场(点)逐车或逐船进行检测。发现受污染的车辆或船舶,就地进行洗消;车辆就地洗消达不到标准的,驶往洗消场(点)继续洗消至符合标准为止。

2)洗消方法:就地洗消用高压水自上而下冲洗;驶往洗消场(点)用去污液清洗;船舶用水冲洗,局部污染用去污液擦拭清洗。

2.8.6 道路、地面、房屋洗消

放射性烟羽沉降后,省去污洗消组应对放射性烟羽经过地区的道路、地面、房屋进行表面检测,发现污染后应组织去污洗消。

1)道路去污:采用高压水冲洗路面、使用特种胶沾粘路面放射性物质形成膜后揭走、铲除污染路面或重新铺设路面等方法处理。

2)土地与地面去污:采用翻耕地面、喷涂特种胶和铲除严重污染表土等方法处理。

3)房屋去污:采用高压水或去污液冲洗外表等方法处理。

2.8.7 洗消程序

1)接到启动Ⅱ级响应指令后,省去污洗消组完成集结准备,在驻地(单位)待命。

2)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省去污洗消组开进至适当位置,并派出人员先期到达洗消场(点)开设位置,组织前期准备。

3)接到撤离或开设洗消场(点)指令后,省去污洗消组立即启动洗消场(点),完成去污洗消的所有准备。

4)根据实际需要,对撤离公众、运送车辆或船舶进行检测和去污洗消;对受污染的道路进行检测和去污洗消;协助和指导有关单位对地面和房屋进行去污洗消。

2.9 核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照射控制

2.9.1 辐射防护

2.9.1.1 组织分工

辐射防护工作由省医学救援组指导和支援,市级医学救援组组织实施,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配合。

2.9.1.2 一般辐射防护措施

所有进入放射性烟羽污染区域的核应急工作人员需戴防护口罩、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照要求定时服用稳定性碘;佩带个人剂量计的人员需详细记录,并报备登记;对于受到较大累积剂量(例如大于职业照射最大年剂量限值50mSv)照射的核应急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必要时进行健康监护。

2.9.1.3 工作站开设

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沿开设若干个辐射防护工作站,开展辐射防护工作,确保进入放射性烟羽污染区域的核应急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2.9.1.4 辐射防护器材

省核应急办组织建立核应急辐射防护器材储备保障制度,制定辐射防护器材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辐射防护物资储备。

2.9.1.5 实施辐射防护措施程序

1)接到启动Ⅲ级响应指令后,市、县级医学救援组待命。

2)接到启动Ⅱ级响应指令后,市、县级医学救援组组织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在指定位置待命。

3)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市、县级医学救援组对所有进入放射性烟羽区域的核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配发个人剂量计(以组为单位),并检查指导核应急工作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佩戴剂量报警仪(以组为单位自备),分发和指导服用稳定性碘。

4)核应急工作人员从放射性烟羽区域撤出后,首先到辐射防护工作站接受检测,记录有关数据,交回个人剂量计。

5)先期进入放射性烟羽区域且未采取辐射防护措施的核应急工作人员,在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自行派员到就近辐射防护工作站领取辐射防护服、个人剂量计、稳定性碘及服用说明书等。

6)在进入放射性烟羽区域的核应急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后,辐射防护工作站工作人员按指令撤出归队。

2.9.2核应急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为防止核事故进一步恶化和升级,消除核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及危害,或为了实施某些必须开展的应急防护行动(如抢救生命),有关人员可能受到较大剂量的照射,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并对个人受照剂量进行控制,避免出现确定性效应。

2.9.2.1 组织分工

核应急工作人员照射控制工作由省医学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保障,不足时由本级核应急委或指挥部协调解决;相关培训工作由省核应急办组织,省医学救援组实施。

2.9.2.2 可能受到较大应急照射行动

1)支援工程抢险的行动:根据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派出人员参加场内扑灭火灾、防止爆炸等控制核事故急剧恶化和升级的行动。

2)防护行动:为决策提供依据的现场监测工作;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应急防护行动(如区域封锁、交通管制、去污洗消、现场组织指挥、治安保卫等);在事故早期,为保障场外某些特种设施安全而采取的防范行动;为保护某些特别重要财产、资源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3)医学救援行动:包括搜寻和撤出受伤人员,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等。

2.9.2.3 选择核应急工作人员原则

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本人知晓可能受到的应急照射风险,同意参加应急管理工作;对从事的应急工作和现场情况比较熟悉;事先接受过健康检查并受过辐射防护知识基础培训;若是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在1年内没有受到过超年剂量限值照射。

2.9.2.4 核应急工作人员照射剂量控制水平

详见附件4.7

2.9.2.5 核应急工作人员照射控制原则

核应急工作人员的照射应满足正当性原则;从事的应急工作符合附件2.9.2.2明确的行动;选择的人员符合附件2.9.2.3的原则;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已经事先经过测量和估算,不会超过附件2.9.2.4规定的应急照射剂量控制水平;即使发生意外,受照剂量也不会达到产生确定性健康效应的任何阈值。

2.9.2.6 核应急工作人员照射剂量监测和辐射防护

除采取附件2.9.1.2列举的一般辐射防护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预先进行受照剂量估算,保证核应急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会超过应急照射剂量控制水平。

2)为在Ⅱ、Ⅲ类应急照射条件下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防护器材(如专用防化服、口罩、鞋帽、手套等,β辐射严重的场所配备有机玻璃眼镜)。

3)为在Ⅱ、Ⅲ类应急照射条件下作业人员(以组为单位)配备剂量监测人员,并携带剂量监测仪和报警仪进行监测。

4)在Ⅱ、Ⅲ类应急照射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并多人轮换以控制受照剂量。

2.9.2.7 核应急工作人员的照射审批和控制程序

1)公众撤离后,在放射性烟羽区域内治安巡查队、巡回医疗队和继续坚持工作的核应急工作人员,由省医学救援组根据实测剂量,估算出工作时间,并通知各派出单位,定时组织人员替换,避免受到Ⅱ、Ⅲ类过量应急照射。

2)所有可能受到Ⅱ、Ⅲ类应急照射的工作,由省医学救援组经过剂量测量和估算后向省核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未经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从事此类作业;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省医学救援组派员指导核应急工作队伍严格挑选核应急工作人员,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3)省医学救援组为有关核应急工作队伍配备或指导其配备现场剂量监测人员,开展现场剂量监测,指导核应急工作人员采取正确的辐射防护措施,制止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操作。

4)支援核设施场内应急行动的所有场外核应急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挑选和报批,其受照剂量和辐射防护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人员实际受照剂量由核设施营运单位上报省医学救援组。

5)Ⅱ、Ⅲ类应急照射工作完成后,省医学救援组应将完成情况、核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健康检查结果及时报省核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后,所有受到照射的核应急工作人员及公众,由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健康监护,并将有关情况每半年书面报省核应急办,必要时,由省核应急办报国家核应急办。

2.10 应急医学救援

2.10.1 现场医疗救护

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在省、市级医学救援组指导和支援下,由县级卫健部门靠近核设施的医疗机构负责。其主要任务为:向烟羽应急计划区派出巡回医疗队,开设应急救护点,对普通伤病员进行救治,并配合医疗救护(援)队对辐射损伤病人或放射性污染病人进行分类、初步去污处理、登记和转移。

2.10.2 医疗救护后援单位

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驻闽部队医院承担。其主要任务为:收治各种普通伤病员,对轻度、中度辐射损伤和放射复合损伤人员进行诊治。对有明显体表和体内沾污,或重度及以上的辐射损伤病人直接送省级定点医院救治,根据救治需要可直接转移至国家卫健委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进一步诊治。

2.10.3 医疗救护专业队

医疗救护专业队由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驻闽部队医院医护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医疗救护工作。

1)巡回医疗队:对受影响的相关行政村各派一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组成的巡回医疗队,负责辖区内公众的卫生防疫、心理咨询和伤员现场急救处理,并随公众一并行动。

2)医疗救护队:由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经过核应急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派出的机动力量,组成若干支医疗救护队,开展公众心理咨询,执行机动任务并随时支援核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3)医疗救援队:由省级医院、军队派出的医疗力量及省医学救援组派出的机动力量,组成若干支医疗救援队,开展公众心理咨询,执行机动任务,支援核事故地区医疗救护工作。

4)应急救护点:应急救护点设于距离核设施较近且具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伤病人员经过去污(洗消)处理后或非辐射损伤人员一般在应急救护点救治。

5)常见病治疗医院: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可能出现常见病(呼吸道疾病、肠道疾病、高血压等)发生率增高的情况,此类患者可到就近医院就医。安置点的撤离公众到就近医院就医。

2.10.4 辐射防护专业队

辐射防护专业队由省级核和辐射卫生应急救援一队(省职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开设辐射防护工作站,负责监督指导核应急工作人员辐射防护措施的落实,协调各相关工作组做好核应急工作人员辐射照射剂量的控制工作,同时协助医疗救护专业队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处理和分类。

2.10.5 碘片发放专业队

在省医学救援组的指导下,县级医学救援行动组协助核应急组织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碘片和指导服用;指导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向可能受核事故辐射危害的公众发放并指导使用碘片。

2.11 食品和饮用水的监测与控制

2.11.1 食品和饮用水监则

2.11.1.1 组织分工

食品和饮用水监测由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配合协助。

2.11.1.2 监测范围和内容

监测范围为食入应急计划区全部区域,重点为下风向区域。

监测对象为食入应急计划区内主要谷种、蔬菜、水果、海产品、蛋类、奶类等食物和饮用水源。具体监测对象视核事故实际情况确定,以蔬菜、牛奶、饮用水为主。

2.11.1.3 监测点布设

食物和饮用水监测点的布设原则:以核设施为圆心,近密远疏,并考虑气象条件影响;食入应急计划区居民食物集散点、蔬菜生产基地、牛奶生产地、饮用水和水源地原则上都要布设监测点。

2.11.1.4 监测程序

1)接到启动Ⅰ级响应指令后,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根据事故可能发展及当时主导风向,确定食物和饮用水取样监测、监测点布设等事项,并筹措器材,做好取样监测的各项准备。

2)接到省核应急指挥部实施食物和饮用水监测指令后,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取样和快速检测。

3)发现有放射性异常样品后,立即送实验室分析,并迅速将异常结果、取样地点、取样范围等情况报省核应急指挥部。

4)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组织实验室分析后,将分析结果及初步处理建议报省核应急指挥部,由省核应急指挥部作出采取防护措施的决策。

5)食物和饮用水的监测数据由省核应急指挥部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不得私自对外公布。

2.11.2 食品和饮用水控制

2.11.2.1 组织分工

1)省核应急指挥部负责作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决策并下达指令,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提供指导和支援。

2)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负责组织食物和饮用水控制。

3)核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2.11.2.2 控制范围和标准

食物和饮用水的控制范围应根据事故当时取样监测结果及污染情况,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后提出建议,由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它可能是食入应急计划区部分区域,也可能超出食入应急计划区。

控制标准按照附件4.5执行。

2.11.2.3 控制措施

1)受污染的食物和饮用水不得直接食用,可采取下列方法处理:食物原材料用洁净水反复冲洗达标后再加工食用;饮用水经过滤、沉淀等处理达标后再饮用;食物、饮用水贮存一段时间,待达标后再使用。

2)受污染地区的农林作物一律不得采收,已采收的不得销售。

3)受污染地区的家禽、牲畜不得在野外放养。

4)受污染地区已加工的食物统一收缴、集中处理。

5)对控制区域的公众供应洁净食物和饮用水。

6)其他控制措施。

2.11.2.4 控制程序

1)省核应急指挥部下达食物和饮用水控制指令,明确控制范围、时间、要求、受污染食物和饮用水的处理方法及洁净食物和饮用水的供应方法等;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省群众生活保障组指导和支援洁净食物和饮用水的供应。

2)市级各有关核应急支援组负责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提供指导和支援。

3)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发布污染食物和饮用水控制通告;做好洁净食物和饮用水供应,不足部分请求援助。

4)核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行动;组织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分片包干,实施污染食物和饮用水控制、洁净食物和饮用水供应,并将实施情况定时报告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遇到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5)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加强污染区域食物和饮用水的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省核应急指挥部。

2.11.3 洁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1)洁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在省、市级群众生活保障组的指导和支援下,由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负责实施。

2)洁净食品和饮用水先在本地区筹措,有困难时由前沿指挥部向省核应急指挥部请援,由省、市级群众生活保障组紧急征购、调拨和运送。

3)洁净食品和饮用水由县级群众生活保障行动组、交通运输行动组直接运送到所需的乡(镇)或街道,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配发到行政村或社区,再由行政村或社区组织配发给公众。

4)洁净食品和饮用水运送到控制区域内应同污染的食物和饮用水区分隔离,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不受污染。

2.12 避迁

避迁是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中后期采取的防护措施,较之撤离所付出的代价更大。避迁可分为暂时性避迁和永久性避迁两种,暂时性避迁的时间为几个月至2年。

2.12.1 组织分工

实施避迁措施由省核应急委组织论证提出意见,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批准后,有关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2.12.2 避迁程序

1)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估算出的公众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认为避迁是最佳或唯一的防护措施时,将有关避迁理由、避迁范围建议报省核应急委。

2)省核应急委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省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提出的避迁建议。

3)当专家咨询组认为需要避迁时,省核应急委召集由专家咨询组成员,有关成员单位,市、县级核应急委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采取避迁。若决定采取避迁措施,则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批准。

4)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批准后,市、县级政府研究制定避迁的行动方案,选定避迁地点和安置用房,筹措安置物资。

5)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避迁行动后,及时将执行情况报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委将避迁实施情况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

2.12.3 迁出区域控制

避迁人员迁出后,由县级公安保卫行动组对迁出区域实施封锁,制止迁出人员返回原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迁出区域。

2.12.4 避迁人员返回时机

待省核应急委组织专家评估,确认迁出区域满足终止避迁的通用干预水平条件后,由省核应急委做出决策,市、县级政府组织避迁人员返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