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国家发改委就此发出通知,提出了十点要求:
一是加快制定信用建设规划。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规划 纲要》实施意见。已经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地区,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并结合《规划纲要》有关精神,着手 编制“十三五”规划。
二是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务信用记录建设,尽快出台加强政务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或办法,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区至少选择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是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制定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计划。
四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各地区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凡是可公开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五是加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六是深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在招标投标领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相关制度。
七是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试点示范。
八是完善信用法规制度。
九是加强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十是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发改委强调,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进行考核。